首頁>>吳丁亞律師>>律師文集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被告李某于2010年承包了浙江省杭州漢帛國際公司的食堂,從2011年長期購買本人的糧油,2012年5月16日,經過雙方結算,被告李某拖欠貨款79800元,被告李某出具欠條1張。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催要欠款,但被告李某久拖不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償還貨款79800元。
原告王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1份,據以表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自然狀況;
2、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供貨過程中的單據15張,該單據末尾均有被告李某的簽名,據以表明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存在供貨..的事實;
3、2012年5月16日的欠條1張,據以表明被告李某拖欠原告王某79800元貨款的事實;
被告李某給原告王某發的短信,據以表明被告李某拖欠原告王某貨款的事實;
證人劉某的證人證言,據以表明被告李某拖欠原告王某的貨款,原告王某多次到被告李某處催要欠款的事實[m.hbhongyijixie.com]。
證人程某的證人證言,據以表明程某在給原告王某打工期間,多次給被告李某送貨,被告李某在送貨單據上簽名的事實。
被告李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0年,被告李某承包了浙江省杭州漢帛國際公司的食堂,2011年,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建立了供貨..,原告王某經常給被告李某送大米、面粉、色拉油、純凈水等食品。2012年5月16日,原告王某通過與被告李某結算,被告李某將拖欠原告王某2011年的貨款已全部付清,從2012年1月6日以后的貨款79800元未支付,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條1張,載明:今欠款79800元整(柒萬玖仟捌佰元,李某。2012.5.16號)。后原告王某多次到被告李某處催要欠款無果,訴至.,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貨款79800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認定的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實質上買賣合同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原告李某已按約定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收貨后應履行付款義務。現被告未履行付款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798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m.hbhongyijixie.com]。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款、..百零七條、..百五十九條、..百六十一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某貨款7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之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吳丁亞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吳丁亞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