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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13時許,林xx駕車行駛至沂蒙路與蘭山路交匯處將自行車駕駛人何xx刮倒,后送至臨沂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于2014年10月4日去世。經臨沂市交警大隊一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臨公交直一字2014第201410010910認定:林xx承擔全部責任,何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林xx及時將何xx送往醫院搶救并墊付了兩萬七千元的搶救費用。
【承辦經過】
2014年10月6日,即接受委托的第二天,臨沂朱景慧律師就找當地公安機關積極溝通,為犯罪嫌疑人爭取 的利益。經過與辦案人員的積極溝通和付出的努力,多次找受害人親屬協商賠償事宜。
2014 年12月1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向.提起公訴,我及時積極的與主辦檢察官協調,提出辯護人意見。趙檢察官采納了本辯護人的意見,向.提出了對被告人提出了量刑六個月到一年的建議。
2015年1月9日蘭山區人民法院在臨沂市看守所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審理中本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辯護提綱,具體內容不在贅述)
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 被告人愿意依法賠償被害人親屬。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積極搶救受害人并支付了搶救費用兩萬七千余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告人因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或者達成調解的,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發前沒有前科劣跡. 本案被告人雖然過失致人死亡,但沒有主觀惡性,認罪態度好,并且進行了積極的搶救,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能夠通過教育改造,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m.hbhongyijixie.com]。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承辦結果】
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在臨沂市看守所開庭審理此案,判決結果如下:
一、 被告人林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二、 附帶民事被告人陽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臨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1萬元,共計12萬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律師建議】
經過本律師的積極努力,林xx被以交通肇事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林xx及其家人均服判,不再上訴,并由衷感激本律師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通過承辦此案再次提醒大家:一、發生交通事故要積極報警,積極搶救傷員,而不要想著逃脫責任。二、一旦發生重大傷亡,要盡快委托律師辦理,越早委托對案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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