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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審判長: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接受指定辯護,擔任被告人謝XX一審辯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相關(guān)案卷,現(xiàn)結(jié)合法庭調(diào)查及公訴人提供的有關(guān)證據(jù),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對一審.的判決沒有異議,認為一審.在定性和量刑是正確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
在本案發(fā)生后,被告人謝永合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因此,被告人謝永合可以從輕處罰。
二、從犯罪的主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尚屬初犯、偶犯。被告人實施搶劫罪,只是一念之差,心存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的犯罪分子來講,其主觀惡性并不大。因此,符合從輕處罰情節(jié)。
三、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只有十五周歲,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
四、被告人謝永合系在校學生,為了體現(xiàn)刑法的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從新回到學校,接受教育,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一審.對被告適用緩刑,是正確的,并沒有不當之處。因此 ,應維持一審判決。
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
凌燦偉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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