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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訴郝XX、郝XX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二位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郝XX、郝XX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為履行我的代理職責,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對大竹縣.交通警察大隊《竹公交認字(2013)第28號》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X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機動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郭XX、郝XX無責任,”無異議。
二、被告羅XX、谷XX追加郝XX和郝XX為本案的被告錯誤,不應該追加郝XX為被告,郝XX系受害方,而非侵權人。
理由為:本案的被告郭XX追加郝XX的理由為,郝XX提議買酒,并與羅XX、郭XX共同飲酒后,不僅沒有勸阻飲酒人駕車,而且還積極主動慫恿駕車兜風的事實不成立,被告郭XX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且發生交通事故系被告郭XX之子駕駛摩托車發生的,侵權人為郭XX,被告郝XX為受害人。
三、被告郝XX、郝XX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理由:依據大竹縣.交通警察大隊《竹公交認字(2013)第28號》認定書認定被告羅XX之子羅XX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郝XX無責任,因此,郝XX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羅XX、谷XX獨自承擔責任。
四、被告郝XX在..開庭時,錄音的內容和.到郝XX家錄取的筆錄不真實,系被告羅XX欺騙和利誘下,做的不真實的證詞,真實情況是被告羅XX之子羅智XX為摩托車駕駛人,原告之子郭XX和郝XX都不會駕駛摩托車[m.hbhongyijixie.com]。
在原告郭XX起訴被告羅XX后,羅XX就到被告郝XX家,多次找到郝XX,每次到郝XX家都買了禮品,跟郝XX充了兩次話費,一次50元,另外一次20元,給了郝XX100元現金和給了郝XX300元現金,并給了郝XX一部手機,在這種情況下,在羅XX利誘和欺騙下,郝XX就編造的摩托車是郭XX騎的,而事實上,郭XX和郝XX都不會騎摩托車,只有羅XX才會騎摩托車,駕駛摩托車的為羅XX。因此,..次開庭時,郝登海的錄音內容和.到郝登海家錄取的筆錄是不真實的。
以上代理詞,請求合議庭予以采納[中法網]。
代理人:
年 月 日[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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