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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市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書
來源: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凌燦偉律師
出租方:XXX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XXX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于2010年9月9日就大竹縣金利多蒲葵閣門市82-89號門市簽訂《門市租賃合同》,現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特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一、租賃期限和租金標準按原《門市租賃合同》約定不變,即租期為6年,至2016年10月1日止。租金..年度為12萬元,以后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遞增百分之十,即第二年度租金13.56萬元,第三年度租金15.3228萬元,第四年度租金為17.3147萬元,第五年度租金為19.5656萬元,第六年度租金為22.1092萬元,合計878723元[中法網]。
二、租金支付時間做以下調整:第二年度至第六年度的租金共878723元按以下時間支付:
在2011年11月20日支付192907元,在2012年1月22日支付10萬元;2013年6月1日支付292907元,2015年2月1日支付292907元。租金實行轉賬支付方式,甲方指定賬號為:
三、乙方應在2015年10月1日向甲方支付抵押金5000元,該抵押金在租期屆滿次日返還給乙方。
四、乙方在租期內可以轉讓所租門市,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轉讓后應將轉讓后的承租人的信息告知甲方,轉讓后,承租人直接替代乙方與甲方履行甲乙雙方所簽訂的《門市租賃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書》,且合同內容不做任何變更。
五、甲方在租期內有權出售該門市,但新的門市業主仍應按甲乙雙方所簽訂的《門市租賃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書》嚴格履行,不得作任何變更。若新業主不繼續履行《門市租賃合同》以及本《補充協議書》,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六、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七、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同時還應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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