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吳丁亞律師>>律師文集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6層。
負責人蘇少軍,總經理[中法網]。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穎。
委托代理人吳丁亞,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穎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鐵路運輸.(2014)京鐵民(商)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楊穎之委托代理人吳丁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1月,楊穎以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構成違約為由訴至原審.,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機動車維修費222103元、拖車費970元,共計223
073元。
一審被告辯稱
保險公司在原審.辯稱:本次事故屬于在正常行駛中的涉水,不符合保險條款中對關于墜落的定義,也不符合其他保險責任所列明的事項,且車輛未經任何碰撞,車輛前儀表盤、操作總程發生故障,與本次事故無關。
一審.查明
原審.經審理后查明以下事實:
一、2014年2月27日,楊穎為其車牌號為的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簽發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記載有:1、被保險人為楊穎;2、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28000元,該險種不計免賠;3、保險期間為自2012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3年11月28日24時止。
二、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所附的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中包含以下與本案爭議有關的內容:
第五條約定了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3、……保險機動車行駛中墜落。
第三十五條保險合同術語條款中對保險機動車行駛中墜落的解釋為:保險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后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對碰撞的解釋為保險機動車及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車體以外的固態物體的意外直接撞擊。
三、2013年4月28日晚上7時30分左右,楊穎的丈夫徐駕駛該車行駛至景區時,按照指示標牌越野車專用道靠右側行駛,有一較大深水坑,整車掉入水坑。楊穎提供的相片顯示:事故車輛車身前傾、車輛前部被水淹沒。交警認定:“車輛掉入路邊河里車損壞。”發動機未損壞。2013年4月29日保險公司到現場進行了查勘。5月10日,該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
原審庭審時,保險公司稱因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故沒有對車輛定損。
上述事實有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認為
原審.經審理認為:楊穎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法網]。楊穎、保險公司之間爭議焦點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保險事故是否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m.hbhongyijixie.com]。
楊穎認為被保險車輛屬于行駛中墜落,墜落在新華字典的解釋是“下落、掉落”,本次事故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屬于在正常行駛中的涉水,不符合保險條款中對關于墜落的定義,也不符合其他保險責任所列明的事項,且認為楊穎車輛未經任何碰撞,車輛前儀表盤、操作總程發生故障,與本次事故無關。
本院認為
對此,.認為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穎車輛掉入路邊河里,事故現場照片顯示事故車輛車身前傾、前部被水淹沒,再結合事故現場的地形以及事故司機的陳述,可以認定被保險車輛此次事故屬于車損險條款第五條約定的墜落、碰撞。故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二、保險公司應賠付的保險金數額
首先,關于修理費。楊穎提供修理費發票222103元,保險公司未對車輛進行定損,應認為車輛修理費是楊穎維修車輛實際產生的費用,是楊穎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實際損失,保險公司應按照實際修理費賠付楊穎。
其次,關于拖車費。《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楊穎支付的970元拖車費是救援車輛的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楊穎保險金二十二萬三千零七十三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楊穎其他訴訟請求[中法網]。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裁判結果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認為:楊穎車輛發生事故不符合保險條款中對“墜落”的定義,故該車輛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無法進行賠付,請求依法改判。
楊穎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除對事故發生地的環境描述與現場照片反映的情況存在差異外,其他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保險公司稱以口頭方式就保險條款內容進行了解釋說明,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加以證實。根據事故現場照片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表述,本案所涉車輛并非掉入較大深水坑中,而是因避讓不急,在行駛過程中下落于河水中[中法網]。
上述事實,還有事故現場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及雙方當事人一審、二審期間的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曾就保險格式條款,特別是保險責任范圍和關鍵性術語的含義向投保人進行了必要的說明;另一方面本案合同術語條款中對于“墜落”的解釋,系保險公司單方作出的,與新華字典的通常解釋并不完全相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自身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七條..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與此同時,《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據此,鑒于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在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爭議在后,原審.結合事故發生時具體情況,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認為本案事故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下落于河水中屬于“墜落”,進行判令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民事訴訟法》..百七十條..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二十三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四千六百四十六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負擔(已交納)[中法網]。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吳丁亞律師:
>>電話、手機
| *事發地: |
|---|
| *手機號: |
|---|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吳丁亞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