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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訴XX報社書面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員:
關于XX報社在《水維路口一違法建筑被拆除》的文章中所稱被拆除房屋系違法建筑一情節進行答辯,文中所稱的房屋本身就系違法建筑,被告所報道并未失實,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實:經現場查明,被告刊登的照片以及被告舉示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張某戶拆遷基本情況說明》均可以充分證明,被拆除房屋一共三層,而原告所持有的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上恰好能夠證明該房屋的層數系兩層,建筑面積共計339.98平方米,而第三層面積為162.84平方米建筑,無任何審批手續,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未記載于房地產權證上,系原告擅自擴建建筑房屋。
二、關于違法建筑法律規定的界定:
1.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3.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渝府令 〔2014〕 282號)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查處違法建筑,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筑是指未經用地或者規劃許可擅自修建的建(構)筑物,包括經竣工規劃核實確認或者取得房屋產權證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
4.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和建設管理的通知(府發[2013]7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和用地性質進行違法建設。
綜上所述,雖然原告所述房屋確實系有證房屋,但其第三層建筑未在其房地產權證記載以內,系取得房屋產權證后擅自新建,擴建的建(構筑物,根據《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第二條,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也屬于違法建筑,此定義乃明文規定,被告所稱屬實無誤。
綜上,文中所稱的房屋本身就系違法建筑,被告所報道并未失實,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人:蔣艾嵐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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