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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系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職務為總經理,被告楊某某曾系該單位的員工。2010年5月4日,楊某某書寫借條,該借條載明:今收到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中法網]。2010年6月24日,楊某某書寫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特此證明。2010年6月26日,楊某某書寫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特此證明。2010年9月7日,楊某某書寫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人民幣叁仟捌佰元正(整)(¥3800.00),特此證明。2011年1月24日,楊某某書寫借條,該借條載明:今借到人民幣¥1000.00元(壹仟元正整),(捌佰元卡內,貳佰元現金)。上述六份借條均有楊某某的簽名。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2日,楊某某用格式化的借款條,分別借款13310.00元、2000元,該兩份借款條載明,借款部門為工程部,借款人為楊某某,借款用途分別為棗莊工地房租、備用金和材料、房租、打印、業務費,借款金額用大小寫分別寫明。石某某提交了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1年9、10月份的兩本記賬憑證。
【本案爭議焦點】
涉案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2日兩筆款項是否屬于個人之間的借款。
【裁判結果】
原審.認為,該兩份借款條的發生時間分別為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2日,是被告楊某某在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期間,借款條上載明了借款用途分別為棗莊工地房租、備用金和材料、房租、打印、業務費,結合借款的形式以及被告的員工離職表,可以認定該兩份借款為被告楊某某的職務行為,且該兩款項已經結算,故駁回原告石某某對該兩份借款條所涉款項的訴訟請求。原審原告石某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查明,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3)民間借貸..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才算正式成立。(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中法網]。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m.hbhongyijixie.com]。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涉案兩筆款項發生于被上訴人楊某某在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期間,而石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楊某某和石某某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隸屬..;從借條形式來看,系公司內部制式借款單;從借條內容來看,借款條上明確載明借款部門為工程部,借款用途均為履行公司職務行為,結合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可以認定上述兩筆款項系公司內部借款。石某某提供的某環境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務賬本系該公司單方制作,并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楊某某為執行公司業務而向公司借款,系職務行為,其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債權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之規定,對此類糾紛不是個人之間的借貸,因此,.不應將此類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而應由公司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故,本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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