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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沈某到某單位從事設備安裝工作,2015年因單位內部調整,對其工作崗位進行了變更,嚴重降低了沈某的工作待遇,并且單位一直拖欠沈某的工資,為此沈某申請仲裁其工作單位,并向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繳納了申請書。令其困惑的是,單位向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繳納了社保繳費明細,載明沈某的社保繳納單位并非原用人單位,已經于10年轉移到另一單位,其原用人單位主張不應該由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工傷劉娜律師15194294963)
劉娜律師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m.hbhongyijixie.com]。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并要求作為新用人單位的被申請人按照其在兩單位合并計算工作年限計算支付經濟補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對其案件進行了分析。(勞動工傷劉娜律師15194294963)
單位是在沈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轉移的勞動..,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即表示如果勞動者在未知的情況下,單位私自將其相關的檔案轉移到新的用人單位,屬于上述五項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認定為職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那么工作年限需要從原用人單位開始計算。沈某依法將被申請人變更為新用人單位,并依法向其主張15年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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