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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是最近幾年開始頻繁涉及到的新罪名。孫某某因涉嫌傾倒廢硫酸而被淄博某.刑拘,.以污染環境罪提起公訴,孫某某家屬委托淄博張建律師為其辯護。同案的其他三名案犯均向辦案單位繳納了數十萬元的罰款,而孫某某因家境貧寒未繳納分文[m.hbhongyijixie.com]。經淄博律師張建的積極辯護,孫某某在開庭后一個月內被判處緩刑釋放回家。以下是此案的辯護詞。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孫某某親屬的委托及山東正大至誠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淄博律師張建擔任孫某某污染環境罪一案的辯護律師參與本案訴訟。經過多次會見孫某某并詳細查閱案卷材料,對本案已經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意見,現在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孫某某在本案中屬于從犯。
孫某某只是車主張某某雇傭的一名打工者,因為家庭的貧困,因為對這份工作收入的嚴重依賴,而導致盲目跟隨參與了本案。但是通過卷宗材料中幾名被告的供述可以看出,傾倒廢酸的犯意不是孫某某提出的;傾倒廢酸的地點不是孫某某聯系的;傾倒廢酸的受益者也不是孫某某。本案中缺少了其他三名被告中的任何一名,本案的犯罪行為均無法發生。而本案中即使缺少了孫某某,絲毫不會影響案件的發生,傾倒廢酸的行為照樣可以進行。孫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是輔助和次要的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應從輕處理[m.hbhongyijixie.com]。
二、孫某某屬于自首,且系初犯,認罪態度好。
本案卷宗中的《發破案經過》明確顯示,孫某某是2013年6月4日10時許到淄博某.投案自首的,并對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且此前沒有任何前科。此次歸案后積極交代所犯罪行,沒有反復。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對孫某某從輕或免除處罰。
三、公訴機關認定本案的污染土壤處置費230400元沒有依據,屬于無效。
公訴機關認定本案的污染土壤處置費230400元的依據是一份本案的偵查機關淄博某.和山東某某環??萍加邢薰竞炇鸬摹赌衬晨h某某鎮污染土壤應急處置協議》[中法網]。協議中約定“參照《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核定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第四條..類即劇x性廢物的處置標準收費,每噸收取處置費5120元,45噸共收取230400元。
而本案所有的證據材料及起訴書中都明確了所傾倒的系廢酸,不屬于劇x性廢物。因此處置收費標準應按照《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核定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第四條第二類“廢液、酸堿廢液、廢乳化液、廢有機溶液等不可再生利用的,處置費標準2元/千克,”收費,而不應該按照..類的氰化物等劇x廢物收費。而且加收百分之六十的應急設施費也沒有依據。
經過淄博律師張建去淄博市環保局查詢,和某某.簽訂協議的山東某某環??萍加邢薰静辉谧筒┦协h保局公布的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21家單位名錄中,其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所簽署的協議屬于根本無效。
四、本案應該適用200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起訴書指控本案四名被告所觸犯的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出臺過兩個司法解釋,一個是2006年7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另一個是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中法網]。
本案的發案時間是2013年5月20日,如果依據2006年施行的【法釋(2006)4號】文,則本案被告不構成犯罪。而本案指控被告犯罪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法釋(2013)15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第三條明確規定“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br>
2013年6月19日施行的【法釋(2013)15號】文第十二條明文規定“本解釋發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同時廢止”。這段話明確的顯示“這兩個司法解釋是針對同一個行為的”。
因此本案的情況不屬于第二條“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情況。
本案的情況完全符合第三條“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br>
因此本案適用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4號】更為妥當。而根據以上解釋,孫某某不構成犯罪!
五、本案的判決應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律平等公平的原則[m.hbhongyijixie.com]。
孫某某父母均為年過七旬的沒有任何收入的農民,其父母體弱多病,僅藥費每年即萬余元。孫某某的妻子為別人賣家具,每月收入僅千余元。孫某某已經被關押了五個多月,其被監禁后,其六歲的女兒因無力繳費而不能繼續去幼兒園,現在家和年邁的爺爺奶奶相依為命。孫某某的家庭情況確實沒有能力繳納公安機關要求的巨額賠償金。.量刑時應該考慮已繳納賠償金和未繳納賠償金的區別,但不能簡單的將有能力的富人老板和無能力的窮人打工者予以區別。量刑時應考慮孫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及自首,并且應該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將孫某某盡快釋放。
以上辯護意見請.予以采納。
辯護人:山東正大至誠律師事務所
張建 律師(淄博律師)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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