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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杜某某,男,漢族,2005年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2015年因涉嫌盜竊被刑事拘留并被逮捕,羈押于威海市看守所[m.hbhongyijixie.com]。
二、審查起訴辯護意見。
偵查機關認定被告人在醫院趁病人不備,盜竊病人一個手包,內有手機、現金、購物卡,價值3萬元。辯護人向審查起訴部門闡明以下律師意見。
1、被盜購物卡種類及卡號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雖然犯罪嫌疑人承認被盜物品中有銀行卡及購物卡,但其并沒有仔細看,就將手機及現金以外的物品丟棄。由于丟棄的物品至今沒有找到,就無法證實其中就有定案的這些購物卡。
2、商家提供的購物卡中的余額是根據被害人提供的卡號出具的,不能作為犯罪嫌疑人盜竊的依據。由于涉案的購物卡是不記名的,無法證實這些購物卡就是被害人所有。即使為被害人所有,也不能證實案發當日其將這些卡放入了錢包中。
綜上,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講,僅憑被害人單方面證實失竊的購物卡,不能作為盜竊數額的意見。最終公訴機關采納了辯護人意見,扣除了購物卡的價值,指控被告人盜竊數額為5900元。
三、審判的辯護意見[m.hbhongyijixie.com]。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同時向審判機關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盜竊行為系臨時起意,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被告人因為為其對象購買藥品,到了醫院,見到被害人的錢包放在窗臺上,臨時起意,順手拿走,這與那些事先策劃,有預謀盜竊的行為是有區別的,其主觀惡性明顯較小。
2、本案被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案發后,被告人家屬向司法部門賠償了被害人想要的損失[中法網]。
3、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誠懇。歸案后直到本案庭審,被告人對自己所犯下的盜竊行為,沒有絲毫隱瞞,足見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了深深的悔恨。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4、被告人身體有殘疾,不適應長期羈押,同時其父母年老有病需要照顧,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犯罪行為固然為法律難容,理應懲罰,但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積極悔改,具有多項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且鑒于案涉案金額相對不大,辯護人希望合議庭按照我國刑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對被告人被告人寬大處理,以達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頭,重新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四、判決結果。
辯護人多次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與承辦檢察官、法官交換意見,最終為被告人爭取到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的判決結果。被告人及家屬對判決結果表示非常滿意,數次對辯護人表達了真摯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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