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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刑事辯護律師成功代理一起搶劫案件 當事人獲刑一年半
案情簡介:
2015年夏天,被告人張某某經預謀在武漢市武昌某區某手機專賣店,趁被害人彭某不備,利用購買手機之機將手機店內一部蘋果4S手機奪走欲逃離現場,被彭某妻子孫某某發現并進行阻攔,被告人張某某為抗拒抓捕,用胳膊擊打被害人孫某某,致使孫某某受傷,后公安民警在群眾的幫助下將被告人張某某當場抓獲。經鑒定,被害人孫某某身體所受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000元,手機已發還被害人。
律師辯護:
武漢專業律師肖小勇律師擔任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庭審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系轉化型搶劫,且屬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被告人張某某屬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被告人張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請求減輕處罰。
案件結果:
.采納了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最終判處被告人張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辦案小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http://m.hbhongyijixie.com/sys/makelawnews_edit.asp?move=1&id=7204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鞭D化型搶劫的前行為是否必須是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盜竊、搶奪、詐騙這三種行為
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是因為其滿足了搶劫罪的犯罪客觀要件。犯罪客觀要件是指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客觀要件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轉化型搶劫罪其轉化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中法網]。 1、對“暴力”的理解[中法網]。轉化型搶劫中的暴力應相當于搶劫罪中的暴力程度,即使用x人、捆綁、傷害、禁閉、撞擊等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對財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為,即必須是針對被害人的實施,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但并不要求實際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如果只是為了擺脫抓捕,而推推撞撞,沒有直接故意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不認為是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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