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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程某涉嫌制造x品罪 律師成功改變罪名為非法持有
案情簡介:
家住武昌區的李某某攜帶外形類似冰x的晶體若干,來找吸x人員柯某某,稱自己帶來的是冰x,并請柯某某品嘗。柯某某嘗試后認為味道不像冰x,無法吸食。李某某解釋系冰x不純的原因所導致,并要求柯某某帶自己去購買乙醚、酒精、燒杯等物,用以去除雜質。二人遂購買上述物品,李某某操作后將洗過的晶體再次請柯某某嘗試,柯某某嘗試后仍認為不像冰x,無法吸食。之后柯某某x癮發作,遂去周某處購買冰x若干用于自吸。當晚,二人被巡邏民警發現可疑,民警發現二人租屋內有冰x,遂將二人拘留。經警方鑒定,李某某所攜帶的晶體成分為N—芐基異丙胺,燒杯內有冰x和N—芐基異丙胺,柯某某包內有冰x,遂以涉嫌制造x品罪將二人逮捕,.以同樣罪名起訴。
武漢專業律現肖小勇擔任柯某某的辯護人。辯護人在查閱卷宗及會見當事人、研究相關資料后,認為檢察機關起訴罪名不當,事實不清,在庭審中提出現場發現的冰x成品并非制造所得,而是購買所得,柯某某不構成制造x品罪,僅構成持有x品罪的辯護觀點。
在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后,.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以持有x品罪對柯某某從輕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附辯護詞(節選)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柯某某不構成制造x品罪。
首先,指控被告人柯某某制造冰x的細節存在重大疑問,客觀上被告人不可能制造出x品。
(一)、公訴機關指控兩名被告人制造x品的依據是在現場發現了N—芐基異丙胺結晶物、石油醚,內有甲基苯丙胺和N—芐基異丙胺結晶物的燒杯以及甲基苯丙胺結晶物。因此,公訴機關就將N—芐基異丙胺結晶物和石油醚當成了制造x品的原料或配劑,將現場發現的甲基苯丙胺認定為被告人制造出來的成品。但是這種思路明顯過于主觀,并且缺乏事實依據[中法網]。
根據國務院公布的《易制x化學品名錄》,N—芐基異丙胺并不在其中;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三部門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N—芐基異丙胺也不在其中。這就是說,N—芐基異丙胺本身并不具備麻醉或刺激神經、使人成癮的x品屬性,也不屬于國家嚴格管控的制x配劑。公訴人雖強調N—芐基異丙胺是冰x的同分異構體,但是,同分異構體是指具有相同分子式而結構不同的化合物,冰x的同分異構體有十幾種,每一種都是不同的物質,屬性特征各不相同,并不能以此說明N—芐基異丙胺就是制造冰x的原料或配劑[m.hbhongyijixie.com]。而且,N—芐基異丙胺雖然是制造一些藥物的中間體,但沒有任何權威結論證實N—芐基異丙胺也是制造冰x的中間體。而且,即便N—芐基異丙胺真的是制造冰x的中間體,那么在缺乏制造冰x最主要原料麻黃堿的前提下,僅有中間體又怎么能制造出冰x呢?
而石油醚更是一種常見的化工用品,也不在《易制x化學品名錄》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之中。在庭審中,公訴人一再將“石油醚”稱為“乙醚”,并稱“石油醚”全稱為“石油乙醚”,以此將“石油醚”和“乙醚”混同,這種說法毫無科學根據。“乙醚”別名“二乙醚”、“乙氧基乙烷”,化學分子式為C4H10O,“石油醚”別名“石油精”、“石油英”, 主要為“己烷(化學分子式為C6H14)”和“戊烷(化學分子式為C5H12)”的混合物。可見,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物質,根據起訴書所載,現場查獲的物質就是“石油醚”,而非“乙醚”。
綜上所述,N—芐基異丙胺和石油醚并不是制造冰x的原料或配劑,辯護人多方查詢,發現目前尚不知道可以將N—芐基異丙胺和石油醚轉化成冰x的方法。既然如此,那么被告人就不可能使用這兩種物質制造出冰x。而且兩名被告人文化程度均較低,尤其是柯某某,小學都沒有畢業,也沒有從事過與化學相關的工作,怎么可能有能力使用國務院、公安部尚不知道的原料、配劑和方法制造出冰x呢?!
(二)、被告人柯某某當庭對自己所持有的x品的來源做出了解釋,其持有的x品系從周某、姜某處購買所得,考慮到柯某某被羈押前一貫吸食冰x,且x癮頗大,因此購買一定數量的x品供自己吸食,這一解釋是合情合理的。
(三)、提純x品有個前提就是有粗制x品的存在,但是,辯護人不得不再次強調,N—芐基異丙胺根本不是x品!既然如此,那么,被告人使用酒精、石油醚混合N—芐基異丙胺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對x品的去雜質、提純。提純一種根本就不是x品的物質,怎么能認定為提純x品、構成制造x品罪呢?!
其次,被告人柯某某主觀上沒有制造x品的意圖。
制造x品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x品而實行加工制造的行為。本案中,盡管李某某對柯某某稱其帶來的結晶物為冰x,但由于柯某某嘗試吸食后感覺太嗆,無法吸食,與平常吸x后的感覺也不一樣,因此柯某某并不認為這部分結晶物為冰x,李某某也明知這部分結晶物不是冰x,而且事實上也確實不是冰x,而是N—芐基異丙胺。因此,無論被告人是否想要提純這部分結晶物,其主觀上都不存在提純x品的故意。
再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制造x品,缺乏直接證據。
現場發現的燒杯里雖然有冰x成分,但不能簡單認定為就是被告人制造出來的,完全有可能是因某種原因投入進去的;柯某某不讓王某進屋,也不能證明他就是在里面制造x品,也有可能時他正在吸x不想讓女朋友看見。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能夠證明被告有制造x品的行為[中法網]。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制造x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宜認定被告人犯有制造x品罪。被告人柯某某購買x品自吸的行為符合持有x品罪的特征,應認定為持有x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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