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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肖某涉嫌運輸x品罪案件的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智權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肖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肖某涉嫌運輸x品案件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犯罪嫌疑人,查閱了本案的有關案卷材料,現結合本案有關事實和法律,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運輸x品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或出于其他原因,明知是x品而采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x品的非法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x品而故意非法運輸, 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x品,即使實施了運輸x品的行為,也不構成運輸x品罪。而從本案來看:
一、肖某不具備運輸x品的主觀要件。
1、肖某對是否是x品并不知情。
肖某被抓獲時雖然從車里查獲了x品,但裝x品的包是“王某”給的,當時肖某并不知道里面的物品是什么。當公安機關抓獲時,驚嚇之余心想肯定是“王某”給的包有問題,又想到“王某”本來就是販x的,就猜測包里可能是冰x,而不自覺的的說出“三包冰”(實際上查獲的是四包冰x)。
2、肖某不符合推定的主觀明知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的《辦理x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x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問題,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x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x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x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所攜帶的物品內查獲x品的;(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蒙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x品的;(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丟棄的物品中查獲x品的;(四)體內藏匿x品的;(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不等值的報酬而攜帶、運輸x品的;(六)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x品的;(七)采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x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的;(八)其他有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笨v觀全案,肖某不符合上述推定明知的任何一種情形。
二、客觀方面,肖某也不符合運輸x品的一般行為表現形式。本案認定肖某構成運輸x品罪的疑點重重,并且不能夠排除合理性懷疑。
1、若肖某明知是x品,放x品的方式不合理。運輸x品一般會許諾超高額的報酬或者要求沿途特別注意貨物安全和交待托運物的詭秘方式[中法網]。運輸x品的行為采用高度隱蔽、秘密的行動方式進行,或在狡詐多變的偽裝下實施,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x品在運輸途中不被發現。隨手放在車內,很容易被發現。如果肖某明知是x品,不可能隨手放在座位上,而是放在隱蔽的地方。庭審時,公訴人提出可能是因為肖某長期以該種方式運x,以規避法律風險。如果真是這樣,肖某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時早就會想好怎么回答,而不至于在驚嚇之余做出錯誤的表述。
2、本案的主觀動機仍然不明。從肖某的銀行流水來看,被抓獲時并沒有大筆資金進出,也沒有當場查獲出大量現金。若肖某明知是為“王某”運輸x品,不可能不要求報酬,“王某”不可能不支付酬金,而肖某在沒有利益的驅使下也不可能冒著生命危險幫“王某”運送x品。時至今日,本案的犯罪動機仍然不明。
3、肖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應當采信其意志不清楚的前兩次供述。肖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吸食x品后作出的,其意識是不清楚的,在訊問中肖某多次打哈欠,甚至嘔吐,有同步錄音錄像為證。庭審時,肖某也做出了合理解釋,肖某是為了爭取時間,盡快抓獲王某,以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車上查獲的是x品。而后三次供述以及庭審審理時,肖某堅持并不知道包內的是x品,也是在意識清楚、沒有刑訊逼供和誘供的情形下作出,才是肖某最真實的意思表示。肖某在法庭上的質證更值得重視和采信,而不是公安機關有瑕疵的證據。
4、“王某”是確有其人的(2013年5月6日記錄中訊問時“王某”打了電話來的,證實王某是確有其人)?!巴跄场鄙形吹桨福瑢πつ呈欠衩髦莤品無法最終確認,無法進行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僅憑肖某前兩次口供、抓獲時的錄音錄像確定事實顯然依據不足,缺乏證據支持[中法網]。若在“王某”未到案的情況下強行認定肖某明知,假設“王某”到案后說肖某真不清楚是x品,本案將會是一大冤案。
5、偵查機關辦案的方式不合法,證據之間存在矛盾。肖某于2013年5月6日當場查獲x品,歸案經過說獲悉肖某運輸x品。而肖某卻先被.行政拘留,根據刑事優先的原則,顯然應該在抓獲肖某后就刑事拘留而不是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x決定書是相互矛盾的,一份載明肖某是家里吸x被查獲,另一份載明肖某在立交吸x被查獲,而事實上,肖某是在駕車行駛高速公路的收費站被抓獲[中法網]。以上均說明,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方式不合法,證據不真實,不應采信。更奇怪的是,肖某在自相矛盾的決定書上都簽了字,不排除肖某是在一些外來的壓力或誘導下,做出了有違事實的供述。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認定犯罪嫌疑人肖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其運輸的為x品證據不足,客觀上不符合運輸x品的行為表現形式,程序上僅有犯罪嫌疑人肖某本人的供述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且結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并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以上辯護意見供合議庭采納!
辯護人:
重慶智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最終本案因有同步錄音錄像鎖定,肖某是明知其運輸的是x品。但因為本案疑點重重,雖然肖某系x品累犯、再犯,仍然.做出了疑罪從輕的處理意見。判處肖某運輸x品罪成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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