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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5日10時許,史某某駕駛牌號為魯QD5131的豪恕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高新區(qū)解放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解放路與俄黃路路口右轉彎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及其電動自行車上一對兒女當場死亡的三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當時因為事故重大,高新區(qū)..,臨沂市.非常重視,臨沂市高新區(qū).刑偵大隊依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史某某刑事拘留。經(jīng)臨公交高新認字【2015】第00350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史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等無責任。
【承辦經(jīng)過】
2015年12月15日,臨沂律師朱景慧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分析案情。從犯罪嫌疑人家屬的敘述中感覺史某某并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是立即到看守所會見史某某。找臨沂市高新區(qū).刑偵大隊辦案民警積極溝通,提出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該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辯護意見[m.hbhongyijixie.com]。經(jīng)過及時有效的溝通,臨沂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依交通肇事罪批捕,為犯罪嫌疑人爭取 的利益[中法網(wǎng)]。
2016 年1月19日,臨沂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向.提起公訴,我及時積極的與主辦檢察官協(xié)調(diào),提出辯護人意見。檢察官采納了本辯護人的意見,向.提出了對被告人提出了認為構成自首并判處緩刑的建議。
2016年3月9日臨沂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在臨沂市看守所開庭審理此案,法庭審理中本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辯護提綱,具體內(nèi)容不在贅述)
一、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愿意依法賠償被害人親屬。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發(fā)前沒有前科劣跡. 本案被告人雖然過失致人死亡,但沒有主觀惡性,認罪態(tài)度好,并且進行了積極的賠償,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能夠通過教育改造,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承辦結果】
臨沂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在臨沂市看守所開庭審理此案,判決結果如下:
被告人史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律師建議】
經(jīng)過本律師的積極努力,史某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史某某及其家人均服判,當場表示不再上訴,并由衷感激本律師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通過承辦此案再次提醒大家: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要積極報警,積極搶救傷員,而不要想著逃脫責任。二、一旦發(fā)生重大傷亡,要盡快委托律師辦理,越早委托對案件越有利。
三、本案史某某致使三人當場死亡,屬于特重大交通肇事。要想爭取緩刑,難度極大。首先由于賠償各方較多,很難達成一致賠償意見,要積極協(xié)調(diào)各方。其次,要及時有效的和.溝通。
四、發(fā)生交通事故首先要報警,一定不要逃逸[m.hbhongyijixie.com]。如果逃逸,保險公司商業(yè)險不賠付,導致案件很難進行,賠償不到位。
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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