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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扶養,是一種基于親屬身份..的扶養..,屬于法定扶養。這與合約的協議扶養以及遺囑扶養具有決然的區別。協議扶養與遺囑扶養統稱為“基于法律行為的扶養”,不屬于婚姻家庭法中規定的扶養,我國將協議扶養和遺囑扶養規定在《繼承法》中,故婚姻家庭法中的扶養僅指法定扶養。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 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支付扶養費的權利。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在具體處理個案時不免尷尬,難以完善處理。一方面,僅以要求支付扶養費的案件極少出現,即使出現也是以離婚為主,要求支付扶養費只是附條件;另一方面,在大多離婚案件中也鮮見要求支付扶養費的。我國《婚姻法》對此以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另一方應予以適當幫助進行了完善概述。這樣在具體處理離婚案件時,出現經濟困難需要扶養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這既尊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又體現了夫妻間應有相互扶養義務的人文關懷精神。[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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