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王成軍律師>>律師文集
黃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接受黃某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辯護人通過多次會見黃某某,并仔細閱讀了本案全部卷宗,現辯護人結合法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的事實及罪名均持有異議,黃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皖)正源司鑒【2015】病鑒字第某某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及其補充說明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能證明王某某的死亡與黃某某治療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1)以上鑒定不能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觸過其他過敏源。 首先,導致王某某過敏休克死亡的過敏源到底是什么?含糊不清。鑒定書鑒定結論為:“王某某是因某種物質過敏,導致過敏性休克死亡。”補充說明為“……若王某某生前未涉及其他過敏源接觸史,王某某的死亡和上述藥物存在因果..,系上述某種藥物過敏,因每個個體的特異性不同無法確認上述某種藥物導致過敏。”這份鑒定及其補充說明首先能不能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觸過其他過敏源,含糊其辭,模棱兩可,因為實踐中過敏源的種類很多,王某某父親及其妻子與王某某具有重大利害..,其肯定會做出有利于王某某的證言,因此,他們的證言不足以采信,如果僅憑兩份證明效力極低的證言就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觸過其他過敏源的話,實在是不客觀的,對黃某某來說也是不公正的。王某某妻子劉某某當庭回答審判長的問話時回答:“事發前一天晚上,王某某服過藥吃了飯,看電視,也出去玩玩了。”由此可見,王某某事發前出去玩玩有沒有接觸其他過敏源?不得而知。因此,又如何能排除王某某在外玩玩的時候接觸過其他過敏源呢? 其次,王某某是因何種物質導致過敏休克死亡沒有明確的答案。王某某到底是何種物質導致過敏的?如果能夠排除王某某生前接觸過其他過敏源的話,那么,王某某到底是哪種藥物導致過敏的?這一點必須要有明確的答案,不能明確含糊其辭。刑事證據要求高度嚴謹,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必須要排除合理懷疑。
(2)、該份鑒定書遺漏了王某某生前服用了“利培酮片”這個重要細節。按照王某某妻子劉某某的陳述,黃某某在給王某某開藥時,劉某某特地詢問黃某某在河南固始拿的利培酮片能否和黃某某所開的藥同時服用,黃某某說可以。那么,王某某生前既然服用了立酮片,那么,鑒定書上為何沒有體現?王某某的死亡是不是立培酮片這種藥物所致過敏引起的?鑒定書及其補充說明均沒有明確指出。而只是一味地認定黃某某所開的藥,試圖把責任全部推到黃某某的身上。
(3)、鑒定書的補充說明不具有鑒定效力,程序違法,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皖)正源司鑒【2015】病鑒字第某某號法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明確說明王某某是因某種物質過敏休克死亡。到底是何物質?不清楚。事后,正源司法鑒定所又應公安機關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補充說明,該份補充說明是什么?不倫不類。如果是前份鑒定書的補充鑒定,那么就應該以補充鑒定意見書的形式出具,而不是隨意地出具一份補充說明,嚴格來說應該進行重新鑒定,即可以由其他司法鑒定機構對王某某的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
2、王某某從注射奮乃靜到發病時間間隔長達11個小時,從其用藥到發病時間間隔8個小時。王某某系何種物質引起過敏休克死亡的,疑點重重。從黃某某給王某某用藥的時間來看,黃某某在事發之前即20天前已經先后兩次給王某某進行過治療而且沒有任何異常,2015年2月16日下午3點,黃某某給王某某注射了奮乃靜0.5毫升并由王某某妻子劉某某于當晚8點給其喂藥(包括立培酮片),打針吃藥后王某某沒有任何異常!這一點王某某的妻子劉某某的證言足以證明。直至第二天即2015年2月17日凌晨4點,王某某才病發嚴重,這中間間隔長達11個小時,那么,這么長時間王某某還服用了哪些藥物?吃了哪些食物?接觸了哪些過敏源?不得而知。
3、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人證言足以證明黃某某醫術高明,從醫十幾年來未發生一例醫療事故。邢某某的證言證明黃某某醫術高明,治好了自己,黃某某家里還有人送的錦旗。吳某某的證言證明黃某某治好了她兒子楊某某的精神病,到現在都沒有復發,現在在某某職高上班。戚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妻子陳某某在10年前患過精神病,在合肥、六安都治療過,后來是黃某某用兩個月時間將其治好了,至今沒患病。吳某某的證言證明黃某某治好了其妻子周某某的精神病。
綜合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指控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某某到底是什么物質直接導致過敏休克死亡的?王某某的死亡與黃某某的治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如果有因果..的話,那么,王某某是黃某某的治療行為直接導致死亡的?還是黃某某的醫療行為只是導致王某某死亡的一個誘因?這些關鍵的問題公訴機關均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進行證明。因此,僅憑一份不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的死亡原因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及其補充說明就指控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即認定王某某的死亡系黃某某華治療所致是顯然證據不足,同時也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對黃某某來說也是不公正的。刑事證據要高度嚴謹,要排除合理懷疑,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否則,就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既然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王某某的死亡與黃某某治療行為存在因果..,那么就不能對黃某某定罪量刑。我國刑法定罪量刑堅持的原則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而不能作有罪推定。
二、退一步來說,假如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話,那么黃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構成坦白。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醫行為,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查清本案事實,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無證行醫的事實沒有異議。可見其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基于此,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2、黃某某非法行醫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黃某某是一個糧站下崗職工,其非法行醫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治病救人并掙些錢貼補家庭生活,對非法行醫的性質及危害后果認識上比較模糊。從客觀方面看,黃某某從事醫務工作十幾年,并非不懂醫術而非法行醫,其非法行醫的危害性與不懂醫術而非法行醫有重大差別;黃某某行醫期間,沒有發生過任何醫療糾紛,沒有被投訴或者受到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3、王某某自身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及其他疾病包括脂肪心[中法網]。作為一位精神病患者,其隨時都有病發的可能,其自身疾病對其死亡起著很大的作用。
4、被害人家屬存在監護不力的重大過失。王某某作為一個精神病患者,應該隨時有監護人進行看護,病人家屬未盡到此義務。正是因為這一點,病人家屬沒有及時發現病人病情加重,沒有及時撥打120就行急救,病人才耽誤了..搶救時間,從而導致死亡結果,否則的話,王某某完全可以幸免于難,此次悲劇完全可能避免[m.hbhongyijixie.com]。因此,病人家屬存在重大過錯,由此可以減輕汪正華某某的刑事責任。
5、黃某某治療行為只是導致王某某死亡的一個誘因,即藥物過敏導致王某某過敏休克死亡。王某某的死亡并非黃某某的治療行為直接導致死亡的。因此。對黃某某的量刑應該使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6、黃某某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初犯、偶犯[中法網]。黃某某從醫十幾年來,沒有發生一例醫療事故,沒有受到任何行政處罰,只是因為偶然原因即意外原因才釀成嚴重的后果,況且,此次事故屬于過失犯罪,黃某某主觀上沒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因此,基于這一點也請求法庭對黃某某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指控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法庭依法宣告黃某某無罪。如果法庭經過依法審理認為黃某某構成非法行醫罪的話,鑒于黃某某諸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請求法庭對黃某某在三年以下進行量刑并執行緩刑。
辯護人: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成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王成軍律師:
>>電話、手機
| *事發地: |
|---|
| *手機號: |
|---|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王成軍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