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陳剛律師>>律師文集
羅某涉嫌運輸x品罪一案
辯護意見書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貴院審理的羅某涉嫌運輸x品罪一案,重慶華之岳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唐宏波、陳剛律師擔任本案二審的辯護律師。接受委托后,我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案件的相關卷宗。現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辯護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見,敬請貴院充分予以考慮,依法予以采納:
一、本案被告人具備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一審.未予認定,量刑亦未予考慮。
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證據顯示,包括查獲經過,交警情況說明,現場檢查、提取、扣押、指認筆錄等證據。本案被告人是在因涉嫌無證駕駛被交警詢問過程中,由在于同行人李濤的背包之中發現疑似x品才被帶回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的[m.hbhongyijixie.com]。
由于是在同行人李濤身上發現的x品,在被告人羅某身上及其車上都未發現x品,此時,公安機關尚未能掌握其持有x品的證據,羅某并不是x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僅是到公安機關協助調查。
到了.之后,公安機關先行訊問李濤,李濤在訊問中也承認x品是自己的,并且表示羅某對此并不知曉。之后才詢問羅某,由此可見,在此之前,偵查機關并無任何證據和線索懷疑羅某涉嫌犯罪[中法網]。在公安機關提交的對羅某的..次訊問筆錄中,辯護人發現,該份證據雖然名義是訊問筆錄,但是在筆錄中的內容卻是讓羅某如實提供證據、證言,這也可以證明,在這之前公安機關并不是將羅某當作犯罪嫌疑人偵查的,而是將其作為證人證言進行詢問。同時,辯護人發現,在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中,并沒有對羅某的書面傳喚證文書,也沒有相關口頭傳喚的記錄。因此,公安機關在2015年3月31日2時45分至4時10分與羅某之間的那次問話,其實質應當只是一次詢問,而不是訊問[m.hbhongyijixie.com]。在此次詢問過程中,羅某主動交代了x品是自己的。
綜上,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在沒有經過傳喚,在沒有掌握羅某涉嫌非法持有x品罪線索的情況下,在沒有對羅某進行訊問的情況下,被告人羅某在公安機關對其的一般性排查詢問過程中主動如實地向公安機關交代自己持有x品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自動性、主動性的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條、《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等規定,羅某構成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本案一審.認定的部分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不應當在本案作為定案的根據[中法網]。
一審.在一審判決書中認定了公訴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并加以適用。辯護人在接受委托后,經過仔細的閱卷發現,部分證據不符合證據的要求,不應當在本案中加以認定適用,并且這些有異議的證據足以影響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
1、《羅某的..次訊問筆錄》該份證據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如上所述,從筆錄記載的內容來看,該份證據雖然名義上是訊問筆錄,但是在筆錄的正文開頭部分,卻是讓羅某如實提供證據、證言,表明其是一份詢問證人證言的筆錄。若是訊問筆錄,該份筆錄并沒有告知被告人有罪供述、無罪辯解等權利義務。沒有書面的傳喚證,也沒有將口頭傳喚的事由、依據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方式等情況記錄在該份筆錄之中,這不符合訊問筆錄的要求。因此,其應當只是一份詢問筆錄,不能做為一次訊問筆錄加以認定和適用[中法網]。
2、本案偵查機關提供的司法鑒定文書不符合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要求。文書卷(卷二)第17-19頁:《鑒定文書》
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鑒定方法對鑒定對象進行分析,得出的鑒定意見是不科學的,不能做為本案的依據。
《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故從事鑒定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如何選擇技術操作規范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標準化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對需要在 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m.hbhongyijixie.com]。國家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中法網]。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013年7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了186項國家標準,其中對于疑似x品的檢驗方法有三個標準,包括GB/T 29635-2013《疑似x品中海洛因的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 GB/T 29636-2013《疑似x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氣相色譜、高效液相色譜和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 GB/T 29637-2013《疑似x品中氯胺酮的氣相色譜、氣相色譜-質譜檢驗方法》,這三個國家標準自2013年11月1日起實施。故本案偵查階段的鑒定應當執行國家標準。
并且,《標準化法》第六條、《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地方標準在公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后,該項即行廢止。所以,本案在偵查階段鑒定所依據的CQDJ-05-2011方法,在相應國家標準實施后,自2013年11月1日起已經廢止。
本案在偵查階段所做的鑒定沒有執行國家標準,執行已經廢止的標準,其鑒定的方法不科學,得出的鑒定結論也可能是不準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本案鑒定文書不能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
3、現場檢查照片、檢材提取筆錄、稱量筆錄、稱量照片等證據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辨認,即辨別確認,是指根據特點辨別,做出判斷,以便找出或認定某一對象。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等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個別進行不僅包括在辨認中,還包括在詢問、訊問等環節,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互相干預和串供,這是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的一個規則。
本案中,現場檢查照片、檢材提取筆錄、稱量筆錄、稱量照片等證據皆為集體取證所獲得的證據,在偵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材的提取和稱重的時候,需要犯罪嫌疑人對相關物品進行辨認,而兩個犯罪嫌疑人都同時在現場辨認,有互相干預和串供的可能。由于上述證據都是在兩個犯罪嫌疑人同時在場辨認的情況下取得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該筆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本案被告人不構成運輸x品罪,一審.定罪是錯誤的。
1、本案缺少被告人運輸x品是為了實施或者幫助實施“走私、販賣、制造”x品或者其他擴散x品行為的證據,不符合運輸x品罪的主觀要件。
刑法中運輸x品行為是與走私、販賣、制造x品行為排列規定在一起,供選擇使用的罪名,從立法本意來看,應當認為其社會危害性與其他三種行為的危害性相當,換言之:只有當運輸x品成為走私、販賣、制造x品一個必不可少的中間環節時,才能定性為運輸x品罪。
一審.查明,在被告人羅某被抓獲后,經現場檢測,其尿液呈陽性,可見被告人本身有吸食x品的習慣,其隨身攜帶一定數量的x品用于自己吸食也是在情理之中,而一審.并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在駕駛中攜帶的這批x品是用于“販賣、走私、制作”x品犯罪。
因此,本案犯罪嫌疑人并不是運輸x品,而只是攜帶x品在駕駛過程中被查獲,其攜帶x品的目的也只是供自己吸食,并無“走私、販賣、制造”x品的其他行為。本案涉案x品在運輸狀態下,根據已查獲的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是實施運輸x品犯罪或實施其他x品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持有x品罪論處,而不是運輸x品罪。
2、一審.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x品罪”的依據是適用法律錯誤,不能依據該條款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x品罪。
一審判決書援引“吸x者在運輸x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x品等其他犯罪,x品數量已達到較大以上,應以運輸x品罪定罪處罰”(一審判決書第3頁第2段第11行)據此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x品罪。
上述條款出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x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15〕129號),該份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才公布的。本案被告人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是發生在2015年3月30日,根據《刑法》第十二條“從輕兼從舊”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93次會議、2001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90次會議通過)第三條的規定,不應當依據上述條款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部分.審理x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公布的文件。其中關于運輸x品的定罪問題是這么規定的:“對于吸x者實施的x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吸x者在購買、運輸、存儲x品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x品犯罪行為,x品數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不定罪處罰;查獲x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以其實際實施的x品犯罪行為定罪處罰。”本案并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羅某實際實施了其他x品犯罪行為,故不應當認定為運輸x品罪。考慮到羅某自身有吸食x品的習慣,在認定x品數量的時候也應當充分考慮其個人吸食的合理數量,本案疑似x品的數量為37.66克,未達到50克以上,不應當認定其超過了合理的吸食數量,不能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x品罪。
綜上所述,沒有證據證明,亦沒有法律依據,不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運輸x品罪。
以上系辯護人對本案的法律意見,供貴院參考并盼采納!
辯護人:
年 月 日。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陳剛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陳剛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