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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詞
-陸某某涉嫌搶劫罪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接受陸某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開庭前辯護人通過多次會見陸某某,并仔細閱讀了本案全部卷宗,現辯護人結合法庭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陸某某犯罪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搶劫罪的罪名持有異議,陸某某不構成搶劫罪,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就被告人所實施的犯罪事實及手段而言,其實涉及到詐騙和敲詐勒索兩個罪名,但從被告人的主觀動機及所實施的犯罪手段來看,更符合敲詐勒索這個罪名構成要件。
1、從主觀上來說,陸某某等人的主觀目的不是想通過搶劫獲取錢財,而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即碰瓷的方法來達到非法占有錢財的目的。這一點幾個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陳述足以證明。
2、從客觀上來說,陸某某等人并沒有持x或其他兇器對被害人進行威脅,也沒有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其他對被害人人身進行強制的方法獲取錢財,其中管某某陳述說其中一個被告人持x進行威脅只是其的一面之詞,并沒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因此,管某某的陳述不足以采信。
3、從陸某某等人使用的犯罪手段來看,他們獲得錢財所使用的手段僅僅是語言嚇唬,按照公訴機關的指控就是使用語言進行威脅。當被害人不給錢時他們就裝作很生氣很兇的樣子說大話嚇唬受害人甚至罵受害人,如果受害人要報警或者向保險公司報案時,也就算了,他們不愿給錢就算了,他們并沒有使用強制手段強行向對方車主索要賠償[中法網]。這一點四個被告人的供述是一致的,如出一轍,這充分說明被告人并未使用威脅手段強行搶走被害人的財產。其所使用的手段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要件。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中法網]。
而四被告人所使用的手段正是使用語言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從而處分自己的財產即賠償被告人的所謂損失。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而四被告人所使用手段的僅僅是語言威脅,并沒有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手段,更沒有使用暴力及脅迫的方法。
從以上兩個罪名的客觀要件來看,陸某某等人既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及脅迫手段,也未對被害人的人身實施強制的手段,他們僅使用語言威脅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從而交出錢財[中法網]。搶劫罪獲得錢財的方法是“強行劫取”,是搶走,而敲詐勒索罪的獲得錢財的方法是“強行索要”。陸某某等人實施犯罪的手段公訴機關也在起訴書上進行來認定,即認定四被告人使用語言威脅強行索要被害人的財產。因此,從以上分析可見,四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應該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至于被害人管某某陳述說有人拿x進行威脅并從他的包里拿走1萬元錢及被害人朱某某說一個矮子從其車子里面拿走1萬元以及屈某某、陳某某陳述被告人從其包里拿走3000元及700元只是被害人的一面之詞,并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請求法庭不予采信。
二、陸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陸某某屬于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1)本案的組織者、提議者是張某某并和吳某某商量碰瓷的事情;陸某某是受張某某的邀約出來玩的,上了高速之后才得知其他三被告人是來碰瓷搞錢的。
(2)作案工具及租車均是吳某某及張某某準備的。
(3)出資人是彭某某 ,是彭某某提供租車費19000元并交納了租車押金20000元。
(4)陸某某沒有實施主要犯罪行為[m.hbhongyijixie.com]。從開車、選定目標、碰瓷、談判、拿錢,陸某某幾乎都沒有參與。陸某某很少下車,吳某某供述“阿滑是跟出來玩的,他很少下車”,彭某某的供述:“陸某某下車次數最少,他是張某某叫來的?!睆埬衬车墓┦觯骸坝袝r陸某某也下車和我一起一起要錢?!?br>
(5)陸某某沒有分到贓物。其于2014年6月5日回老家收荔枝沒有車費向張某某借了1000元,張某某說分給陸某某4000元贓款缺乏事實依據。
從以上五點可以看出,陸某某在本次犯罪中只是起到輔助、次要作用,屬于從犯[m.hbhongyijixie.com]。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中法網]?!?
2、陸某某自愿認罪,依法構成坦白,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陸某某無論在公安機關的供述還是在今天的庭審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很好。
3、陸某某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偶犯、初犯。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為其為非交友不慎,加之法律意思淡薄,最終釀成大錯。
4、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已經被追回。被害人管某某被敲詐的11000元、袁某某被敲詐的2500元、朱某某被敲詐的9500元、陳某某被敲詐的700元也已經通過公安機關發還給他們,沒有給這些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基于這一點也請求法庭對陸某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陸某某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搶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陸某某系從犯又能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陸某某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偶犯、初犯,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已經被追回,基于這些量刑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其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請求法庭對其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并執行緩刑。
辯護人:安徽皋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成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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