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王成軍律師>>律師文集
羅某某涉嫌販賣x品案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中儀律師事務所接受羅某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二審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m.hbhongyijixie.com]。接受委托后,辯護人反復認真、仔細地閱讀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會見了羅某某,現辯護人結合本案的客觀事實及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一審.在沒有任何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擅自判決認定羅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4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給陳某從而將其判處無期徒刑這一嚴重的刑罰確實是錯誤的,對羅某某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同時與我國刑罰“疑罪從無”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本案疑點重重、矛盾重重,定罪量刑所依據的直接證據僅僅是陳某的單方供述,無其他直接證據予以作證。
(一)陳某的供述疑點重重、矛盾重重,且系其單方供述,根本就不能證明羅某某向其販賣400克冰x這一事實[m.hbhongyijixie.com]。
1、陳某的十四次供述前后矛盾,且前九次供述是穩定的、一致的,足以證明其后來四次供述的虛假性。陳某前九次供述均未供述其從羅某某處購買冰x,而是先后多次供述其所購買的冰x來源于“彝巴山”人,陳某前九次供述與其后來四次供述前后矛盾,足見其急于立功以試圖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為什么陳某在羅某某被刑拘之前多次供述中均未供述羅某某向其出賣冰x?因為客觀事實情況為陳某被當場查獲的400克冰x確實不是從羅某某手中購買的。那么,但陳某得知羅某某也被某某縣.刑拘的時候,其為何又翻供說其400克冰x是從羅某某手中購買的呢?很顯然,公安機關在每次訊問中均告知陳某叫其供出其上家是誰,這樣可以得到從輕處罰,而陳某雖然多次供述其手中的冰x是從‘彝巴山’人處購買的,但是其卻又不認識那個出賣冰x給其的‘彝巴山’人,如何能達到立功的目的呢?因此,當其得知羅某某也被抓緊某某縣看守所時就如同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于是毅然翻供,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毅然做虛假供述咬住羅某某不放,說冰x是從羅某某處購買的。因此,陳某后來供述羅某某向其販賣400克冰x顯然系虛假供述,沒有任何事實依據。陳某..次供述(卷二第5-6頁):“31號晚上我到‘彝巴山’找到以前我從他手里買海洛因的一個男子,40歲左右,黑黑的,我讓他搞三萬塊錢的貨(x品),當時我在‘彝巴山’那個地方等了他半個小時,他把貨拿來以后,我給他三萬塊錢的現金,從他手里買了至少400克冰x,40克麻果,還有海洛因……當時去‘彝巴山’買x品的時候是我一個人去的[m.hbhongyijixie.com]。”陳某第二次供述(卷二第13頁):“當天(8月28日)晚9點左右,從某某縣下長收費站下的高速,回到某某以后我從‘彝巴山’那邊一個人那里買了二萬八千塊錢的貨,我現在記起來了,不是三萬塊錢的貨,具體是兩萬八,一開始你們問我的時候我講是三萬,以我現在講的為準吧。當時冰x是以80塊錢每克的價格買的,總共400多克。”陳某第六次供述(卷二第30頁):“我在李某某那里待到第二天(8月28號)下午的時候李某某的老公‘潘某某’回來了,我就走了,走的時候我讓紀某某在李某某家里休息給了他幾百塊讓他去買買衣服,我出去以后我一個人到‘彝巴山’找了一個不認識的人買了32000塊錢的x品,因為‘彝巴山’那邊賣冰x的人特別多,去了隨便都能找到,我花了32000塊錢,買了至少400克冰x,40顆麻果,還有一些海洛因[中法網]。我買過x品以后,把東西放在車里就去某某縣找我的一個朋友玩。”
2、陳某供述其從羅某某處購買冰x的交易地點前后矛盾,足以證明其供述羅某某向其販賣冰x缺乏真實性。陳某第十次供述羅某某與其進行冰x交易的過程是現場交易,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同時履行。而且交易的地點并非在茶樓上。陳某第十次供述(卷二第41頁):“那天晚上8點左右,羅某某讓我到某某縣城的一個地方(具體地點記不清了)去拿貨(冰x),我開車到地點以后羅某某已經到地點了,他把一大包x品遞給我,我把32000塊錢的現金給了羅某某。”而陳某第十二次供述卻又說31000元x資是在自己的白色現代轎車上其交給羅某某的,400克冰x是羅某某到茶樓上交給陳某的,那么,陳某與羅某某就400克冰x到底是如何交易的?交易的地點又到底在什么地方?陳某的供述前后極不一致,自相矛盾。因此,陳某供述羅某某向其販賣400克冰x、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顯然不能成立[中法網]。陳某第十二次供述(卷二第46-47頁):“……羅某某出來以后就直接上了我車的副駕駛位置,小余坐在車的后排,羅某某上車以后我把錢給了羅某某,當時我還數了一下錢,我記得我給羅某某的錢不是31000元就是32000元……羅某某到茶樓以后把x品給了我,x品是用塑料袋子裝的,當時羅某某跟我講冰x是400克,麻果是40粒。”從以上陳某的兩次供述可見,陳某連x品交易的具體過程都不清楚,其供述前后矛盾,足以證明陳某是在做虛假供述,因此,其供述不能作為羅某某向其販賣x品的證據。
3、陳某供述其支付羅某某32000元x資的數額證據不足且與李某某及紀某的供述存在矛盾、差距極大,事實上陳某僅償還羅某某8000元欠款。陳某供述其支付400克冰x的x資從3萬元到31000元再到32000元,那么,這么一筆巨額x資到底是多少元陳某連精確到千元都不能確定且僅僅是陳某的單方供述,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由此可見其供述的不真實性。另外,李某某供述其幫助陳某分三次取款11000元,其中聽羅某講陳某欠羅某某8000塊錢,陳某也親口告訴李某某其欠李某某的錢,并且其也證實其幫助陳某從工行取的11000元中有一部分錢償還了羅某某的欠款,也就是說陳某所給付羅某某的不足11000元; 紀某供述其看到陳某給了李某某“一沓錢”,既然是一沓錢,最多也只有10000元,也不是陳某所說的32000元;而羅某某本人供述陳某給付其現金8000元以償還欠其債務[m.hbhongyijixie.com]。從以上三人的供述可見,陳某所給付羅某某的現金充其量在1萬元之內,應該是8000元,而不是陳某所說的32000元[中法網]。由此可見,陳某供述說其支付羅某某32000元x資毫無事實依據,與李某某、紀某及羅某某的供述極不一致,數額相差巨大,依法應不予采信。
4、無證據證明羅某某交付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給陳某這一事實。羅某某有沒有向陳某提出販賣冰x給陳某?雙方又是如何商討冰x的交易價格的?400克冰x又是如何進行交易的?這一系列至關重要的問題除了陳某的單方供述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見證人予以證明,李某某及紀某的供述也只是推斷及猜測,他們沒有見到雙方交易冰x的過程,因此,又如何能證明羅某某販賣400克冰x給陳某這一事實呢?因此,僅憑陳某的單方供述及一面之詞就認定羅某某販賣400克冰x給陳某顯系主觀臆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5、陳某在2015年8月底支付給羅某某的是8000元且系償還羅某某的欠款,而并非x資。陳某第七次供述其欠羅某某一萬多元錢與羅某某..次供述陳某在2006年左右欠其1萬多塊錢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陳某在2015年8月底所給付羅某某的錢系償還借款,這一點陳某的供述與羅某某的供述及李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某某供述其幫助陳某分三次取款11000元,其中聽羅某講陳某欠羅某某8000塊錢,陳某也親口告訴李某某其欠羅某某的錢,并且其也證實其幫助陳某從工行取的11000元中有一部分錢償還了羅某某的欠款。
6、公安機關對陳某的訊問錄音不清楚,違反法律規定。我國《刑訴法》..百二十一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四)嚴重x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品,非法持有x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x品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x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那么,本案中,陳某涉嫌販賣x品400克,其面臨的刑期可能是無期徒刑,公安機關雖然按照規定對其訊問進行了錄音錄像,但是所能聽見的只是偵查人員的聲音,陳某的聲音很小且模糊不清,根本不能反映出陳某是否供述羅某某販賣冰x400克給其的事實。
7、公安機關一直在誘導陳某供述冰x的來源即其上線,導致陳某不得不出此下策虛假供述其上線為羅某某以試圖達到從輕處罰的目的。事實上陳某前九次一直如實供述其400克冰x是從“彝巴山”人處購買的,后來得知羅某某也被抓進來了,才想到要嫁禍于羅某某,把上線說成是羅某某。如果他直接說出了他的上線,公安機關一旦查出事實真相,他怕自己連命都保不住。他之所以誣陷羅某某,而幫助他人掩蓋事實真相,最主要是幫自己減輕法律責任。因為陳某知道追查到羅某某這里,如果羅某某處有x品,他會構成重大立功,可以減輕處罰;如果沒有x品,羅某某沒有他販賣x品的記錄,對他不構成任何威脅[m.hbhongyijixie.com]。查到羅某某這里,x品的來源就斷了,他可以保命。而羅某某成了一個替死鬼。
8、陳某與羅某某的通話記錄這一至關重要的證據公訴機關未能提供。陳某在第十次供述其打過電話給羅某某,羅某某也打過電話給他,既然陳某有此供述,那么,為了佐證陳某供述的真實性,公訴機關理應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否則,陳某的供述就是虛假的。陳某第十次供述(卷二第41頁):“后來我打電話給羅某某,問他手里可有東西了(指冰x),我要300個(克),羅某某讓我先等一下過兩天就有貨了。后來羅某某就打電話給我講他手里有300多克貨(指冰x)了讓我去拿。”
9、陳某最后四次供述羅某某販賣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給他即羅某某是他的上線的理由完全不符合邏輯。陳某作為一個具有初中文化的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又系x販子,其應該明白“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道理。而其對自己為何第九次之后才供述其上線羅某某所作出的解釋是“前面我擔心講了以后會判刑判的重”,作為正常人,誰都知道如實供述自己的上家會減輕處罰,而陳某卻說如果供出了自己的上家會判的重,這顯然與客觀事實不符,恰恰相反的是,當陳某得知羅某某被抓之后,才突發奇想嫁禍于羅某某,這才是陳某遲遲沒有供述羅某某的真正原因。陳某第十二次供述(卷二第46-47頁)“我在看守所的這段時間里也想明白了,而且我聽講羅某某也被你們抓了,所以我想把最后一次從羅某某手中購買x品的事情詳細跟你們講一下,畢竟東西(指冰x)被你們查獲了,我沒有什么可狡辯的,我也想爭取一個從輕處理的態度……我都想明白了,事情到了這步,我沒有什么可隱瞞的,前面我擔心講了以后會判刑判的重,既然現在羅某某都歸案了,我也沒有什么可隱瞞的了,就以我這次講的為準。”
(二)索某的供述不能證明羅某某向陳某販賣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這一事實,其所有的供述均為猜測及推斷,毫無事實依據。索某并沒有親眼看見陳某與羅某某交易400克冰x的過程,也未親眼看見陳某將所謂的28000元x資支付給羅某某,其只是幫助陳某從工行取過11000元錢,這些錢中的一部分陳某給了羅某某,且通過羅某口中得知陳某欠羅某某8000元錢,陳某也告訴索某其欠羅某某錢8000元錢,由此推測陳某這8000元就是償還拖欠羅某某的x品錢。索某第二次供述(卷二第118-121頁,與其第四次供述一致):“……后來羅某去我家玩,羅某講陳某欠羅某某8000塊錢,這個事情我問過陳某,陳某講就是拿東西(指冰x)欠羅某某的錢……這次陳某去六安帶了多少x品我不清楚,后來羅某跟我講陳某欠羅某某的8000元,這個應該就是陳某拿x品的錢……陳某講等他把欠的錢還上他也就不干了,我當時也勸他不要干了……我記得這期間陳某讓我跟他一起去工商銀行取了11000塊錢,卡是陳某給我的,卡號我記不得了,我把卡里的錢全取了,分三筆取的,兩筆5000的,一筆1000的,取過錢以后我就給陳某了……取的這些錢有一部分還給羅某某了,具體還了多少我不知道,因為,陳某這次回來的貨應該是從羅某某手里拿的。……陳某最后一次回四川應該是從羅某某、羅某手上購買的冰x。”由以上索某的供述可以看出,陳某最后一次回四川到底有沒有從羅某某手中購買冰x、購買了多少克冰x?索某一概不知,只是憑著自己的想象與推測從而判斷陳某的冰x是從羅某某手中購買的,索某的供述顯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三)余某某的供述也不能證明羅某某向陳某販賣400克冰x及甲基苯丙胺片劑40粒這一事實。
1、余某某供述陳某支付所謂x資給羅某某的地點及三人到底是否同乘一輛車存在矛盾。余某某第四次供述陳某開車帶其到了一個小區門口路邊停下,等了一會白瘦子上了陳某的車子后,陳某和白瘦子均坐在車子后排,然后陳某數了一沓錢給了白瘦子(羅某某);而余某某第七次供述當時三個人一起同乘陳某的車子,白瘦子坐在副駕駛位置,其自己坐在車的后排,后來陳某了一沓錢給了白瘦子。從以上兩次余某某的供述可見,陳某到底是在車子的前排還是后排將所謂的x資交付給羅某某的,余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另外,陳某、羅某某、余某某三人到底是一起乘車到一個小區門口的還是到了小區門口后羅某某才上的車?余某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因此,余某某供述缺乏真實性。余某某第四次供述(卷三第30頁)“就在我和陳某回安徽六安的當天晚上,陳某開車帶我到了一個小區門口(小區門口有個大坡)路邊停下,等了一小會的時間白瘦子就上車了,直接和陳某在車子的后排,我看見陳某就數了一沓錢(面值100)給白瘦子。”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7頁)“到了吃晚飯時間以后,我、陳某 、白瘦子三個人準備出去吃飯,后來陳某開著車帶著我們兩個人到了一個小區門口,但是白瘦子坐在副駕駛位置,我坐在車的后排,我記得這個小區門口有個上坡,陳某把車停在上坡的位置,陳某和白瘦子就在商量事情,我在后面,后來陳某拿了一沓錢給了白瘦子。”
2、余某某供述陳某支付給羅某某的所謂x資與陳某及索某、羅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能證明陳某支付28000元x資給羅某某這一事實。余某某供述其看見陳某拿了一沓錢給了白瘦子,具體多少錢其不知道。一沓錢按照通常的理解就是1萬元,或者說充其量也就在1萬元左右;而索某供述其幫助陳某從工行卡取出了11000元,有一部分給了羅某某;羅某某供述陳某給了其8000元。由此可見,余某某的供述與索某供述、羅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即陳某給付羅某某的是8000元錢是償還羅某某的欠款,而不是陳某所胡亂編造的28000元x資。
3、余某某并未親眼看見陳某與羅某某進行x品交易的過程,其所有的供述均為猜測,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余某某供述陳某從羅某某處購買冰x純屬猜測,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余某某第四次供述(卷三第30頁)“問:陳某所持有的x品是從哪里來的?答:具體交易我沒有看見,我懷疑他是從白瘦子手中購買的,因為他們之間有單獨相處的時間,而且是回避我的”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8頁)“陳某為什么給白瘦子錢?答:應該是購買x品的錢,因為我跟陳某9月1日那天一直在一起,除了跟這個白瘦子以外,陳某沒有接觸過其他人。”
4、余某某的供述足以證明陳某有足夠的時間外出購買冰x這一事實。余某某..次供述(卷三第20頁)“第四天(9月1日)中午大約在12時許我回到女的出租房,發現某哥不在這女的出租房了,我就問這個女的某哥到哪去了,這個女的講某哥下鄉去了。”從以上余某某的供述可見,陳某在2015年9月1日上午大半天有足夠的時間出去購買x品,而且與陳某供述其從“彝巴山”人處購買28000元x品相互印證。另外,余某某此次供述與其第七次供述也存在矛盾。余某某第七次供述(卷三第38頁)“陳某為什么給白瘦子錢?答:應該是購買x品的錢,因為我跟陳某9月1日那天一直在一起,除了跟這個白瘦子以外,陳某沒有接觸過其他人。”由此可見,余某某供述陳某從羅某某處購買x品不足以采信。
綜合以上三點可以看出,一審判決認定羅某某販賣400冰x克給陳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幾個同案犯的供述極不一致,而且存在很多疑點,矛盾重重,因此,僅憑不能相互印證且存有疑點的同案犯的供述就認定羅某某販賣x品給陳某并將羅某某判處無期徒刑,顯然證據不足,實屬牽強。刑事證據要高度嚴謹,要排除合理懷疑,要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否則,就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一審認定羅某某販賣x品給羅某毫無任何事實依據。羅某的四次供述中僅是..次供述羅某某向其販賣冰x,這也僅僅是羅某的單方供述,且不能與羅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而且也沒有任何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因此,雖然一審判決對羅某某向羅某販賣x品的次數、數量無法認定,但是卻執意認定羅某某有向羅某販賣x品的事實[m.hbhongyijixie.com]。一審.如此認定也是極不正確的,也是不公正、不客觀的。一審如此認定顯系錯誤,沒有任何客觀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羅某某構成販賣x品罪事實嚴重錯誤,證據極其不足,請求二審.依法予以糾正,依法宣告羅某某無罪 。
辯護人:安徽中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成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王成軍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王成軍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