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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A應訴與B的民間借貸案一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應訴原告B起訴民間借貸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參加了本案的庭審調查,本代理人結合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現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原告B訴請被告A償還2014年5月2014年6月借款100萬元及2014年12月借款30000元。即要求償還上述期間和時間的借款10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原告B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3萬元的理由,是原告《民事起訴狀》中訴稱的“被告A自2014年5月2014年6月借款100萬元,后又于2014年12月借款30000元;”并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01萬元,原告該訴由無事實根據,原告的該請求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原告自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間沒有向被告交付借款100萬元;原告在2014年12月沒有向被告交付借款30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m.hbhongyijixie.com]。《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依以上規定,原告有義務在法庭出示其向被告A從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間交付借款借款100萬元及2014年12月交付借款30000元的相關證據。也就是原告應出示交付借款的次數、交付的方式、每次交付的金額等證據。然而,在整個訴訟的過程中,我們沒有看到原告向法庭提供客觀真實有關聯的證據證實其向被告A從從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間交付借款借款100萬元及2014年12月交付借款30000元。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該類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必然敗訴的法律后果。
本代理人認為,原告B訴請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當然不能成立。
二、即使原告B在“2014年5月2014年6月期間”“在2014年12月”或者在上述期間、日期外的時間交付了借款103萬元。因借款期限未到期,原告不能主張還款。
因原告公司成立之前,原告其全體股東承諾借款期限5年,從2014年1月1日算起,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借款期限未到期,還款期限未到,原告要求還款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m.hbhongyijixie.com]。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借款。但是,沒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歸還借款的規定。原則上,債權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債權人只有到還款期限時才能主張權利。即使原告交付了103萬元借款,原告提前要求被告還款,因還未到還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絕還款。
綜上所述,被告的訴請,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告的抗辯依法應當獲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夠依法支持被告。
上述代理意見,望法庭予以慎重考慮,并望予以采納。
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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