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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我們生活中變成了很普遍的現象,而有些人離婚是和平約定的,但是也有人因為離婚發生糾紛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離婚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適用于哪些情形?下面由吳丁亞律師為您介紹一下。
一、離婚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一)吳丁亞律師提示,一般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通常指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領域內居住;
(2)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3)被告被勞動教養;
(4)被告被監禁;
(5)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
二、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的適用情形
(一)吳丁亞律師提示,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被告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m.hbhongyijixie.com]。
(五)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離婚訴訟管轄的原則
吳丁亞律師提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原則[中法網]。
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綜上所敘,離婚糾紛管轄權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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