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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斌律師代理張某申請再審與W機電公司、J公司、胡某租賃合同糾紛案勝訴
案情簡介:
W機電公司對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擁有所有權、出資、經營權、控制權和支配權來看,W機電公司系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W機電公司與張某簽訂《J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因,后 W機電公司終止了與張某的《J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 W機電公司把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承包給胡某經營,J公司及胡某對張某經營的資產盤點后確認清算后應補償張某169017.19元,因張某的補償款未及時給付,張某起訴至.要求W機電公司、J公司、胡某共同支付其169017.19元,一、二審.判決J公司、胡某支付,未判決W機電公司承擔責任,但J公司、胡某根本無力支付。
張某向二審.申請再審,石斌律師代理張某參加再審訴訟,因石斌律師未代理一審、二審,經過艱辛的收集證據、全面查閱了解分析案情后,確定嚴密的辦案思路,提出以下代理觀點,非常榮幸再審判決采納了石斌律師的代理觀點,改判W機電公司承擔支付補償款的全部責任,張某的權益最終得以實現。
更有趣的是等再審判決下判后,才知道張某與石斌律師原在同一個小區居住,石斌律師不管接案前是否認識當事人,都會認真負責的辦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張某及家人激動地說,早點認識石斌律師就好了?。。?!
以下是詳細的代理觀點,難免有缺陷,敬請各位指導:
一、W機電公司與J公司之間的..問題[m.hbhongyijixie.com]。從W機電公司對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擁有所有權、出資、經營權、控制權和支配權來看,W機電公司系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1、W機電公司與張某簽訂《J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的行為,說明W機電公司實際控制支配J公司。
該協議..條“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所擁有的BZJ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約定及第十四條“截止7月30日為止,之前的債權債務由W機電公司承擔”約定,足以證實J公司及其修理廠系W機電公司所擁有,W機電公司是J公司及其修理廠的實際控制人;W機電公司收取張某J公司及其修理廠的300000元承包費,更能說明W機電公司依據承包協議支配J公司并受益[中法網]。該事實有《J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承包費收款收據予以佐證[中法網]。
2、2008年10月14日將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承包給胡某的行為,更說明W機電公司實際控制支配J公司。
W機電公司在與張某有關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承包合同到期后,2008年10月14日與胡某簽訂《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將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承包給胡某,并約定W機電公司向胡某收取承包費[m.hbhongyijixie.com]。協議所附的《J及配件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移交表》更清楚地證明張某是在W機電公司與胡某簽訂《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后,在W機電公司財務總管(科長)劉某、W機電股東蔣某的監交下移交了物品,根本不存在張某與胡某之間的轉包、買賣..?!镀囆蘩韽S承包協議》..條“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所擁有的公司”約定更能證實J公司及其修理廠系W機電公司所擁有,說明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的實際股東、控制人是W機電公司。W機電公司向胡某主張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承包費案已經一、二審.的審理,一審判決書審理查明部分證實胡某承包的就是W機電公司的修理廠[中法網]。以上事實足以說明J公司及其汽車修理廠的實際股東、控制人是W機電公司。以上事實有某市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中級人民法院某民事裁定書、W機電公司與胡某簽訂的《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及《J及配件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移交表》可足以證實。
3、W機電公司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的刑事判決書P4審理查明部分開頭認定J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系被告單位W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下屬單位;該判決書P6“劉某”證言證實W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出資成立的“J修理廠”, “J修理廠”的財務有W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劉某系W機電公司的財務總管,其陳述更能真實的證實W機電公司與J公司修理廠的出資、支配、控制..。
4、W機電公司自認J公司是由其出資成立的。
W機電公司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的刑事判決書案卷中,W機電公司在該刑事案件中向.提交的《關于W機電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一案的請求》..段內容即“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2月,主要經營各種汽車及汽車配件業務,為一般納稅人,稅率為百分之十七。2006年5月由新疆W機電公司出資,成立J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汽修〉,為了方便及時注冊,股東姓名為劉某某和寸某,W機電委派劉某某為J汽修法人代表,J汽修為獨立的法人機構?!?足以證明W機電公司自認J公司是由W機電公司出資成立的,劉某某和寸某未出資為名義股東,W機電公司是J公司的實際股東、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5、J公司出具3張轉帳支票分3 筆將50萬元注冊資金轉入“W機電公司”帳戶的行為,結合前述第1、2、3、4四個方面的事實,更足以證明W機電公司實際控制J公司,W機電公司是J公司的實際股東、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6、本案原一審卷P124頁庭審筆錄證實,在向W機電公司發問是否支配原審第2被告J公司時,W機電公司明確肯定地陳述支配原審第2被告J公司,在本案原二審卷P86頁庭審筆錄也有類似的陳述。
7、原審原告張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補充證據,即2008年12月W機電公司收到J公司的28000多元的收款收據,明確顯示J公司賬上的張某承包收益款27000多元轉到了W機電公司財務賬上,這不是W機電公司控制、支配J公司及張某承包收益款嗎?
J公司目前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寸某明確說,他從來沒有管過、經營公司,既然J公司工商檔案登記的股東是當初的寸某和劉某某和后來變更的寸某和蔣某,那為什么J公司、登記的股東寸某和劉某某和后來變更的寸某和蔣某不去將公司及其修理廠承包給張某、胡某,而是由W機電公司發包、租賃J公司及其修理廠并收取承包費呢?原因很明確,上述事實告知:股東寸某和劉某某和后來變更的寸某和蔣某不是J的實際股東,無權支配、控制J公司。
綜上事實,代理人認為W機電公司實質上行駛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所有權、出資權、經營權、控制權和支配權以及抽逃J公司的出資,J公司設立時登記的股東寸某和劉某某及后來變更登記的股東寸某和蔣某均為名義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币幎?、第(三)項“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币幎?,W機電公司應當是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二、W機電公司存在抽逃及協助抽逃J公司全部注冊資金即全部出資的嚴重違法行為。
J公司名義上由寸某和劉某某各出資人民幣25萬元,于2006年4月 28日注冊成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于當日存入農業銀行某支行 316301041000××××驗資帳戶內。2006年5月22日該注冊資金50 萬元轉入J公司的開戶銀行---農業銀行某市x路支行31730104000××××帳戶內。2006年5月 23日,J公司出具3張轉帳支票分3 筆將50萬元注冊資金轉入“W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帳戶。該3筆款項的用途均為“轉款”?!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將其出資轉出;(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上述轉J公司50萬元注冊資金的行為,符合該規定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的情形;應當認定上述行為為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W機電公司抽逃且協助抽逃J公司出資的嚴重違法行為。W機電公司辯稱50萬元注冊資金轉到W機電公司部分款給J公司買設備了,出示的相關票據均系復印件。這種辯稱很是滑稽,只能說是在糊弄人們,代理人認為首先出示的相關票據均系復印件不能查證其真實性,證據來源也證明不了,不應作為定案證據;其次,J公司是2006年4月28日登記成立的,該票據復印件顯示的日期,均為2005年及J公司成立前的日期,J公司還沒成立,咋會有J公司的買設備的可能呢?應當說這些票據與J公司及本案無關聯性,W機電公司的辯稱只是企圖逃債而已。
三、W機電公司應與J公司共同連帶承擔清償張某欠款169017.19元。
原一、二審判決認定張某主張應給付欠款數額169017.19元客觀準確,雙方在再審開庭時都未提異議。該欠款是基于W機電公司終止了與張某的《J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后,W機電公司把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承包給胡某經營的情況下,經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對確認后確定的張某部分經營收益款核材料款,W機電公司控制、支配著J公司。
1、從W機電公司作為張某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即相對方角度來說,W機電公司在合同終止時對張某欠款負有結算并給付的法定義務。
本案的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是W機電公司發包、租賃給張某的,W機電公司收取張某的300000元承包費,W機電公司是與張某簽訂承包合同的發包、租賃方,這是要求W機電公司承擔給付責任最基本事實基礎。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W機電公司只想通過簽訂《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發包租賃J公司及汽車修理廠享有權利收取承包費賺錢,而不想承擔《汽車修理廠承包協議》終止后結算并給付張某的經營收益款和移交J公司的材料款,這不成了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的交易,這與法不允,與理不公,對承包經營人張某更是極大地不公平,故代理人認為,W機電公司作為張某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即相對方在合同終止時依法對張某欠款負有結算并給付的法定義務。
2、從W機電公司作為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存在抽逃及協助抽逃J公司全部注冊資金角度來說,W機電公司應與J公司共同連帶承擔清償張某債權。
W機電公司存在抽逃及協助抽逃J公司全部注冊資金即全部出資的嚴重違法行為,其作為J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實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且因J公司故意不去申報年檢,已被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了營業執照,J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W機電公司存在抽逃及協助抽逃J公司出資的行為,已導致J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給債權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后果。,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W機電公司應對J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胡某在與張某清理、核對張某承包期間的賬務時 是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然是履行職務行為,代表的是J公司確認張某承包期間的賬務。W機電公司辯稱是胡某個人行為,由胡某承擔責任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只能說明其目的是想避債。
再審申請人張某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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