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肖中城律師>>律師文集
被告楊某一直以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承接工程項目,被告楊某與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屬掛靠..,楊某曾向該公司借款20萬元,用于工人工資發放,雙方同時約定,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時,將工程款打入該公司賬戶后,由該公司扣除以抵消借款的20萬元,直至20萬元抵消完。
2017年5月9日,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告楊某下達的裁定書,裁定執行對被告楊某在該公司的工程款共計5萬余元,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在收到該裁定后,依法申請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于是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但該公司作為原告方提起訴訟后,經合法程序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被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動撤訴處理。
2017年7月20日,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將楊某平及申請該次執行的執行申請人肖某列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對該筆5萬余元的工程款擁有優先受償權,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對該筆工程款的執行。
【肖中城律師意見】 認為:該“十五日”應屬于除斥期間。雖然法律對于該“十五日”是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沒有明文規定,但試想,如果該“十五日”屬于訴訟時效的話(可中斷、可延長),有可能會產生:一個“惡意”的案外人跟被執行人串通,案外人不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而每一次提起執行異議后,人民法院則會審查該異議是否成立以及開庭審理執行異議,在審查或訴訟期間,該次執行則會中止,待審查或訴訟結果確認后再行確定是否恢復執行,這就造成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從法律意義上就永無執行完畢之日,法律對執行異議之訴的時間限制便形同虛設,執行事項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執行事務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執行工作效率和司法資源都會面臨浪費的危險,而這種情況勢必會導致申請執行人利益受損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四川省華鎣市XX有限公司的起訴。。
⊙聲明:本頁內容僅代表發帖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涉及侵權或違法違規,請點此舉報。
⊙聯系肖中城律師:
>>電話、手機
收藏-轉發-分享給朋友
©Copyright 肖中城律師
律師文集管理
中法網m.hbhongyijixi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