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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用隨身攜帶的鑰匙捅電門鎖,發動后將該車竊走,后經楊某某介紹,被告人王某某將該車銷贓給岳某某,得款2800元。經估價,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6300元。后公安機關將王某某抓獲。其供述了盜竊該輛摩托車的犯罪事實。但其后,被告人王某某推翻原有供述,辯稱該輛摩托車是其從他人手中買來的。車子買來時無尾箱,其買后即將車停放在住處,后將車賣給了他人。
本案在審理時,對證據的認定產生了較大爭議。根據江蘇省高級.《關于刑事審判證據和定案的若干規定》(試行)第45條規定:“如果被告人供述反復且有重大矛盾,或者發現偵查機關在證據收集過程中存在明顯違法的,法庭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中法網]。
..種意見認為,本案除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外,無其他直接證據證實,被告人供述反復且有重大矛盾,供述前后不一致,應根據江蘇省高院刑事證據和定案意見,認定不構成盜竊罪[中法網]。
第二種意見認為,從本案證據查證情況看,應認定盜竊罪。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王某某盜竊摩托車進行了查證,被告人原有罪供述得到了證人證言的印證,而其翻供后的供述得不到證實,應認定構成盜竊罪。
合議庭經審理采納了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1、在審理中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帶公安人員辨認的作案地點與被害人陳述的失竊地點一致。
2、從被告人所作的二次供述來看,其供述當時車子有白色尾箱,與被害人的陳述即失竊時車子有白色尾箱是一致的。而被告人翻供后供述該車買來時無尾箱。如果其后來所供述的是事實,怎么可能在原先的供述中講到車子有白色尾箱這一細節。
3、被告人翻供后說摩托車是從他人手里買來的,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無法找到所謂的賣車人。
4、針對被告人指認的藏贓地點,經公安人員調查該地點周圍居民,有人證實見到該車已停放在此處,中旬發現車子不見。現有證據與被告人原先供述中講到車子停在藏贓地點一個多月相互印證。被告人現供述車子是29日或30日才停到該處的與證人證言相矛盾[中法網]。
5、換鎖人證實被告人4月中旬去換過電門鎖,當時被告人并用一只絳紅色頭盔抵車鎖錢,該絳紅色頭盔經被害人辨認是與摩托車一起被盜的,當時放在車子里。
綜上,通過該案細節和證人證言全面分析,被告人原有罪供述得到了證人證言的印證,而其翻供后的供述得不到證實,故合議庭傾向于采信被告人原先有罪供述,認定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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