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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馬某父的名義向銀行申請貸款,并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由馬某父向該行借款75000元,借款由馬某某提走。此后,馬某某以馬某父的名義付利息,本金分文未付。
這筆借款該由誰來還?一審.認為應由父親馬某父還,二審.最后判決由女兒馬某某來還[中法網]。一審.認為,馬某某用馬某父身份證復印件、私章并且以馬某父名義借款,加上她與馬某父的父女..,使銀行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她是馬某父的代理人,形成表見代理,因此應由被代理人馬某父償還全部本息。二審.審理查明,借款并不是馬某父的真實意思表示,馬某父對借款事宜根本不知情,女兒馬某某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應由馬某某償還借款本息,馬某父對此事不負責任。
無錫律師釋疑:一審.認為馬某某以父親馬某父的名義貸款的行為是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訂立合同,“表見”有“表面上所顯示”的含義),通俗地講,本案中行為人馬某某未經其父馬某父授權,并不具有其父的代理權,但銀行依據她提供的馬某父身份證復印件和私章、兩人間的父女..、馬某某經營的摩托車店是家庭式的這幾點,認為馬某某是代理馬某父在貸款,這時的代理就是表見代理。法律規定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有法律效力。因此.判定被代理人馬某父承擔債務。
為什么二審.又認定父親馬某父不用對這筆債務負責了呢?
無錫律師釋疑:本案貸款雖是以馬某父名義借的,但卻是在馬某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盡到對不是本人來辦理貸款的情況進行慎重審查的責任和義務,而僅憑上面的幾點理由,便認為馬某某是代理其父馬某父貸款,這種假象是由銀行主觀上的過失導致的,如果銀行細心審查,是可以避免馬某某所造成的表象的。馬某某的行為不是表見代理,而是無權代理,她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對馬某父不發生法律效力,銀行只能向實際借款人馬某某追償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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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馬某父應對此債務負責?
無錫律師釋疑:如果事后馬某父對馬某某的行為予于追認,那馬某父就應對馬某某的借款行為負責[中法網]。或者馬某父明知道女兒馬某某以自己的名義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而沒有提出否認,.可以視其表示同意,這時作為借款人的馬某父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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