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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某某向劉某某借款128萬,并有借條,借條上簽注的“連帶擔保至借款還清為止”,出借人劉某某已自認系其書寫。因此,爭議焦點落在借條上的該行簽注,是出具借條時經顧某某同意由劉某某所寫,抑或是事后劉某某自行添加的行為,需要進行進一步查證。而要還原案件的客觀事實,無論對劉某某還是顧某某來說,舉證證明均是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客觀合理地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到對本案的正確判斷。
律師評析,原告劉某某主張應由擔保人顧某某承擔馬某某借款的連帶擔保責任,其提供了借條作為證據。此時劉某某作為原告起訴,其表面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轉移到了被告顧某某一方。而作為被告的顧某某否認該簽注是出具借條時經其同意書寫的,而是原告劉某某本人事后添加的,并在一審訴訟中向.申請筆跡鑒定,鑒定內容為該簽注不是顧某某本人所寫以及借條上“顧某某”三個字的簽名與該簽注形成時間的先后。由于原告劉某某也確認該簽注系其自行書寫,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原告已就該事實進行自認,被告顧某某無須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故撤回了筆跡鑒定申請。
由于借條上“顧某某”的簽名與該簽注的形成的時間間隔不長,鑒定部門很難鑒定出其形成的時間先后。因此,雙方爭議的實質就集中在證明該簽注的書寫時間以及是否經過顧某某同意的舉證責任分配上。根據劉某某自認該簽注是其書寫,而借條標題、主文及落款時間又是馬某某本人書寫,鑒于原告劉某某既是主張權利的債權人,也是該借條憑證的唯一持有人,又是涉及顧某某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的直接簽注人,劉某某依該簽注內容所要證明的目的是顧某某承擔主債權期滿二年的連帶保證責任,而作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顧某某有權對該簽注的真實性和書寫時間提出質疑,也就是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該質疑和異議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在采信該證據時應當充分有效地排除顧某某所提出的質疑,也就是對劉某某所提供的簽注上存在的瑕疵和漏洞進行填補,否則不能輕易據此作出裁判。
至此,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已通過顧某某提出的合理質疑而再次轉移到了原告劉某某身上。也就是劉某某對其所提供的證據存在的漏洞和瑕疵負有說明、解釋和另行舉證的義務,本案中劉某某主張借條由馬某某寫好,其本人在該借條上簽注“連帶擔保至借款還清為止”字樣,然后經顧某某同意簽字,并非事后添加。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此時應由劉某某對此承擔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即證明該簽注系出具借條時就存在并經顧某某同意的事實,并排除事后添加的可能性[中法網]。但劉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也未能作出合理有效的解釋,故應認定劉某某對該事實舉證不能,其應承擔結果意義上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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