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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脫逃、搶劫案一審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某親屬的委托并經張某本人同意,指派本人擔任張某脫逃、搶劫案的一審辯護人,經過法庭調查,現依據事實及法律規定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脫逃案方面
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脫逃罪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在脫逃罪方面存在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結合本案事實,依法可以給予被告人張某脫逃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張某客觀上存在自動投案,在B省A市刑警大隊偵辦搶劫案中,全面如實供述了自己脫逃的犯罪事實,其在脫逃罪中具有自首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款規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犯脫逃罪的自首情節,雖然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認定說明,但可以通過公訴人出示法庭偵查案卷及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完全能夠予以認定。B省A市刑警大隊在查辦被告人張某涉嫌搶劫案過程中,未掌握其脫逃而其主動交代了脫逃事實,才使得其脫逃案偵破。具體理由如下:
A市刑事偵查大隊搶劫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內容表明,2011年9月28日A市刑事偵查大隊根本還未發現被告人張某脫逃脫逃情形;A市刑事偵查大隊給賈某即被告人張某于2011年9月28日做的《詢問筆錄》及該筆錄明確是“詢問”有關事情,可以說明A市刑警大隊沒有發現被告人張某脫逃的事實;2011年9月28日形成的搶劫案《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均能證實公安機關認定的嫌疑人就是張某,張某在該日就是以張某的姓名簽收的拘留證,均是以涉嫌搶劫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且該日均發現、掌握脫逃事由;A市刑事偵查大隊給被告人張某2011年9月29日做的《詢問筆錄》及該筆錄明確是“詢問”有關事情及張某主動說出真實姓名、全面如實陳述了脫逃經過,足以說明被告人張某是在A市刑事偵查大隊未發現、掌握其脫逃罪情形下,就脫逃罪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以上兩份筆錄的名稱為《詢問筆錄》而非《訊問筆錄》且以上兩份筆錄的 開頭偵查人員開宗明義的對張某表明“現依法對你詢問”而非“訊問”,偵查人員基于被告人張某的上述自首行為,A市刑事偵查大隊才于2011年9月29日形成《抓獲經過》,也就是說基于被告人張某的上述自首行為,A市刑事偵查大隊才于2011年9月30日做的《訊問筆錄》。結合以上事實依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二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币幎?,應當以被告人張某脫逃案自首論。
2、被告人張某向C監獄全面如實供述了自己脫逃的犯罪事實,脫逃認罪態度好,且本人當庭認可自己脫逃錯了,悔罪的表現積極。C監獄給被告人張某2011年11月21日做的《訊問筆錄》、2011年11月21日做的《詢問筆錄》及被告人自書的《脫逃經過》、被告人張某亦當庭認可供述能夠證實。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保ㄔ斠姟缎谭ㄐ拚福ò耍返诎藯l 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保m.hbhongyijixie.com]。
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未依法依據調查材料出具被告人張某脫逃罪自首證明、未認定該罪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有?!缎淌略V訟法》關于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應全面調查包括量刑情節在內案件事實的規定。
二、搶劫案方面
(一)對公訴人出示的部分證據合法性提出異議。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的A市刑事偵查大隊給的被告人張某的2011年9月28日詢問筆錄、2011年9月28日詢問筆錄、2011年9月30日訊問筆錄、以及2011年9月28日給李某做的報案筆錄、2011年9月28日給游某做的詢問筆錄,因偵查人員在筆錄上沒有簽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訊問、詢問筆錄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的規定,上述筆錄形成的程序明顯不合法。除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的明文規定外,結合C監獄給被告人張某2011年11月21日2011年11月22日做的兩份《筆錄》看在筆錄 后都有偵查人員簽名,足以可知A市刑事偵查大隊辦案的程序問題[中法網]。
2、即使2011年9月28日給李某做的報案筆錄、2011年9月28日給游某做的詢問筆錄程序合法,因其筆錄均陳述兩人對被告人張某進行毆打,從公訴人出示的被告人張某兩張照片(偵查卷第55頁)看,至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張某頭部進行過醫療處理,其傷勢相當嚴重,李某、游某有推卸責任的嫌疑,有利害..,有關游某被被告人張某用x劃傷的陳述不足采信。
3、公訴機關出示的有關被害人所受傷的照片,僅憑照片無法認定是提取被害人游某的受傷照片。從提取照片時間看是2011年9月29日的情況,照片上看紅紅的有滲血,體現不出是2011年9月28日凌晨受傷,且與人體損傷鑒定結論里的醫院診斷兩處劃傷未滲血嚴重不符,故該部分照片的關聯性無法認定。
4、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未給搶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告知本案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結論,程序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規定。沒有履行告知程序,應視為不作為證據使用。
5、即使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給搶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告知了本案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結論,辯護人認為該結論本身不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無法查證屬實,該鑒定結論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有關被害人游某所受傷為輕微傷的結論不應予以認定。具體理由如下:
(1)本案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檢查所見”載明2011年9月29日做鑒定時左前臂見有三處劃傷痕,與鑒定書里的閩東醫院2011年9月28日診斷左肘部見2道劃傷痕,未見滲血極為矛盾,故2011年9月29日做鑒定時檢查所見三處傷的形成時間與醫院診斷兩處劃傷的關聯性無法認定。
(2)本案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結論稱被害人傷銳器所傷,與被害人游某2011年9月28日的《詢問筆錄》第2頁第9、10行“手肘撞到墻上擦傷了”的陳述明顯矛盾。
(3)從本案人體損傷鑒定論證看,結論是依據《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l46 1996)第5.1條“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币幎ǖ贸龅?,該條規定明確表明是依據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擦傷面積是否達到規定的上述標準來認定是否屬于輕微傷的。但縱觀該鑒定書本身根本就沒有任何一點軟組織挫傷面積、擦傷面積的測量記載和計算認定過程,如何認定就能達到《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第5.1條標準呢,如此鑒定顯然體現不出鑒定的客觀性、科學性?!度梭w輕微傷的鑒定標準》第2.6條明確規定“本標準為輕微損傷的下限,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稿)銜接,未達到本標準的為不構成輕微傷[中法網]?!?,言下之意就是“不是有傷”就能構成輕微傷。
懇請法庭對公訴機關提交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合法性不予以認定。
(二)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即使或假設屬于搶劫,只能算搶劫未遂。
本案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某搶劫案,是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m.hbhongyijixie.com]?!敝缚氐?,即屬于轉化型搶劫犯罪。被告人張某對自己在A市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的搶劫案中的供述未提出異議,也就是其對違法行為認可,其雖然對違法行為性質有認識上的不同,但不影響其對違法事實如實供述的認定,不應影響其認罪態度的認定。
根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在第五條“關于轉化搶劫的認定”部分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案就其證據看,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勉強符合第(4)種情形,即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不存在第(1)(2)(3)(5)種情形。
《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搶劫既遂、未遂的認定”部分規定:“搶劫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人身權,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的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7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加重情節規定的法定刑,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根據該第十條對搶劫犯罪既遂構成的兩種情形規定:..種情形是已經劫取了財物,第二種情形是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這里的“輕傷以上后果”,根據條文本意及相關法律知識,辯護人認為應當是包括法律規定的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形,但不包括輕微傷。對兩種搶劫犯罪既遂情形的列舉,從邏輯學范疇探討,即凡是具備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認定為搶劫的既遂,如果兩種情形都不具備的,就應當認定為未遂。且本案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被害人傷為的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即輕微傷后果的鑒定結論。從邏輯上分析,如果被告人的搶劫行為未劫取財物,只是致被害人輕微傷,根據《搶劫、搶奪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搶劫的既遂構成標準,應當認定為未遂。
以上已述,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的供述及李某的陳述,被告人張某未盜得或搶得任何財物,也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且經過辯護人的上面論述無合法有效的被害人傷為輕微傷的鑒定結論。被告人張某行為不符合上述搶劫罪既遂的構成,即便本案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搶劫成立,只能認定搶劫未遂[m.hbhongyijixie.com]。公訴機關搶劫既遂指控不能成立。
(三)對被告人張某的搶劫未遂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薄皩τ谖此旆?,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對被告人張某的搶劫未遂行為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第四條第(五)項“搶劫罪”量刑規定,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后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據上述規定,本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搶劫未遂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請法庭予以考慮。
以上辯護觀點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采納為盼。
此 致
某人民法院
辯護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 斌 律師
.采納了本人的全部觀點。不足之處敬請指正[中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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