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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中,關于污染免責的條款雖以較粗黑體字注明,但被告保險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之時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未盡到法律要求的保險人應盡的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被告雙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不產生效力,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責任限額內賠付保險金。
因該污染損失未超過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故被告孫帥帥及被告雙豐汽車運輸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魯H9G566號魯HNN05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嘉祥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原、被告雙方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第25條第1項雖然規定,因污染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該合同第條同時對“污染”的含義進行了解釋,是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于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露、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而本案高速公路路面污損損失系遼GA4261遼G2722掛重型油罐車所載柴油泄露所致,并非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被保險車輛所致,故該免責條款并不適用本案事故損失,且高速公路路面污損屬于第三者財產損失,該損失也不超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的保險限額,被告應予賠付[m.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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