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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融資新模式——股權眾籌
2014年11月,李克強總理召開了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支持開展股權眾籌試點,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
.。今年1月28日,李克強總理又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強調要完善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機制,支持創新創業
.。
股權眾籌成為熱議的話題,本文就股權眾籌進行法律探析。
一、股權眾籌的概念
眾籌翻譯自國外的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用實物作為回報的方式
.。股權眾籌是眾籌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
.。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二、股權眾籌的特征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項目方都可發起項目。
2、解決初創型企業融資難:幫助初創型項目方融資。
3、依靠大眾的力量:投資人通常是普通草根民眾。
4、對人才的高要求:對項目初步的盡職調查團隊、分析師團隊、法務團隊協助投資者成立合伙企業及投后管理
.。
5、帶動社會經濟良好發展。
三、股權眾籌的參與主體
股權眾籌運營當中,主要參與主體包括籌資人、出資人和股權眾籌平臺三個組成部分,部分平臺還專門指定有托管人。
籌資人又稱發起人,通常是指融資過程中需要資金的創業企業或項目,他們通過眾籌平臺發布企業或項目融資信息以及可出讓的股權比例。
出資人往往是數量龐大的互聯網用戶,他們利用在線支付等方式對自己覺得有投資價值的創業企業或項目進行小額投資。籌資成功后,出資人獲得創業企業或項目一定比例的股權
.。
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為保證各出資人的資金安全,以及出資人資金切實用于創業企業或項目和籌資不成功的及時返回,眾籌平臺一般都會制定專門銀行擔任托管人,履行資金托管職責。
四、股權眾籌的運作流程
股權眾籌一般運作流程大致如下:
1)創業企業或項目的發起人,向眾籌平臺提交項目策劃或商業計劃書,并設定擬籌資金額、可讓渡的股權比例及籌款的截止日期
.。
2)眾籌平臺對籌資人提交的項目策劃或商業計劃書進行審核,審核的范圍具體,但不限于真實性、完整性、可執行性以及投資價值。
3)眾籌平臺審核通過后,在網絡上發布相應的項目信息和融資信息。
4)對該創業企業或項目感興趣的個人或團隊,可以在目標期限內承諾或實際交付一定數量資金。
5)目標期限截止,籌資成功的,出資人與籌資人簽訂相關協議;籌資不成功的,資金退回各出資人
.。
五、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風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
該司法解釋同時要求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時,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因此,股權眾籌運營過程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風險規避,應當重點把握”針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一要件,《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十條明確規定“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實踐中有的眾籌平臺設立投資人認證制度,給予投資人一定的門檻和數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對象變成特定對象;也有的平臺先為創業企業或項目建立會員制(會籍制),然后在會員內部籌資,借以規避不特定對象的禁止性規定。
2、集資詐騙的法律風險
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
實踐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籌資人如果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會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六、我國股權眾籌的法律法規現狀
中國證券業協會..于2014年11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該征求意見稿就股權眾籌監管的一系列問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權眾籌非公開發行的性質、股權眾籌平臺的定位、投資者的界定和保護、融資者的義務等
.。
為拓展中小微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促進創新創業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股權眾籌應當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并通過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滿足《證券法》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一是投資者必須為特定對象,即經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符合《管理辦法》中規定條件的實名注冊用戶;二是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三是股權眾籌平臺只能向實名注冊用戶推薦項目信息,股權眾籌平臺和融資者均不得進行公開宣傳、推介或勸誘
.。
2015年4月20日,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人大財經委員會推出《證券法》修訂草案,正式提出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同時,允許互聯網等眾籌方式公開發行模式亦被草案所提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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