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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的過程中,買房的人的貸款(如有)申請應當在過戶前獲得銀行的批準,否則構成違約。超過合同約定的寬限期或者賣房人催告后的寬限期后,如果賣房人的貸款申請還不能獲得銀行的批準或者不能現金補足,就構成根本違約,賣房人可以通知買房人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一般是百分之二十)。
但是,有些賣房人出于善意、誠信、為了使交易順利進行,會配合買房人換一家銀行再次申請貸款(也有可能會在買房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后收取買房人部分現金房款),但是賣房人的配合貸款的行為(或收取部分現金房款的行為)并不能被視作賣房人同意變更了合同或者放棄了合同解除權。買房人在其他銀行的貸款在獲得批準之前或者現金補足未獲批準的貸款之前,賣房人依舊有權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
當然,在買房人在其他銀行的貸款在獲得批準之后或者現金補足未獲批準的貸款之后,依照誠信原則,賣房人就失去了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金(一般是百分之二十)的權利,但是仍有主張逾期違約金的權利。
.一般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關于合同解除違約金的數額。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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