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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對于公訴機關情節嚴重的指控不予支持
【審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協助組織賣淫罪
【案情介紹】
2018年8月6日,公安機關前往閔行區莘瀝路某處某商場三樓一無名會所檢查時,當場查獲十一對正在實施賣淫嫖娼活動的人員,并抓獲包括趙某某在內的8名工作人員[m.hbhongyijixie.com]。該8名工作人員受雇以每月領取 元或每日領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價格,根據分工不同先后協助組織數十名賣淫女以 8元、1798元、2298元等價格實施賣淫嫖娼活動。其中,趙某某為更衣室管理員,自7月8日起負責帶領嫖客更換衣服并引導嫖客出入內場。
公訴機關指控8名被告人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且經查實200多萬元組織賣淫非法收入,超過法律規定的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的標準。
注:【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辯護方向】
首先,被告人趙某某等在賣淫會所從事接待、暗門管理、收銀、望風等工作,被當場查獲的十一名賣淫女證實系通過“某同城“、 聊天群的招聘信息等途徑至賣淫會所工作,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等參與賣淫女的招募、運送且人數累計達十人以上;其次,本案經查實的200多萬元的組織賣淫的非法收入系涉案賣淫場所的非法所得,并非本案協助組織賣淫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被告人以每月領取 元或每日領取二百至二百五十元不等的固定報酬的方式獲得非法利益,參與犯罪的時間也僅為數日至一月有余,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的非法獲利為50萬元以上。
不應當認定趙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且情節嚴重。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人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尚未達到相關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故公訴機關的相關指控不成立。辯護人以本案不應認定情節嚴重,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好等為由,請求對被告人等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終判決趙某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極大減輕了趙某某應判處的刑罰,其本人及家屬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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