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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刑事辯護律師案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情簡介:2012年5月22日,劉某3(另案處理)注冊成立了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劉某3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鄭某擔任副董事長、總經理。某公司于2013年7月登記成立某分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分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劉某。2014年5月,被告人張某進入揚州分公司負責經營管理;2013年7月被告人黎某任行政部經理;被告人閔某、王某、席某分別于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3年5月至揚州分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對外吸收公眾存款并獲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我是第二被告人黎某的辯護人: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黎某在擔任揚州分公司行政部經理期間,采用上述方式,共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671萬余元。
辦理結果:適用了緩刑,結果比較理想[m.hbhongyijixie.com]。
終開發區.,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判決被告人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中法網]。
法律依據:《刑法》..百七十六條..款,第二十五條..款,第二十六條..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范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件評析:
一、從犯罪構成四要件方面分析
1、主體,主觀方面:本案應當屬于單位犯罪。
2、客體,客觀方面:被告人黎某職務是行政部經理,主管公司后勤工作,不直接吸收公眾存款。
二、從三階層的符合性、違法性分析
1、本案屬于單位犯罪。
2、被告人黎某職務是行政部經理,主管公司后勤工作。
3、不直接吸收公眾存款。
4、被告人黎某只是拿死工資,并不是拿提成。
三、從三階層有責性分析
1、只是工作人員,負責后勤,不是單位負責人和業務主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671萬余元,不應對此全部數額承擔責任。
2、被告人黎某2014年1月就已經離職,將后面的吸納公眾的存款數額加給被告人黎某實屬不妥,應當將2014年2月 3月的數額從總額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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