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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搶劫罪被都江堰市.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批準執行逮捕。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指控王某涉嫌搶劫罪。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與羅某(另案處理)共同預謀搶劫。11月2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與羅某從都江堰市建興路口開始,尾隨獨自行至該處的被害人吳某某至外北街古堰春曉小區外,當被害人發現二人的行跡后,羅某加快步伐,上前強行搶被害人吳某某手提包未果。在爭搶過程中,羅某將被害人按倒在地,并搶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一部銀灰色“小米” 一部后逃離現場。被告人王某被當場抓獲[m.hbhongyijixie.com]。王某被抓獲后,積極協助警方找回 ,被害人吳某某對王某出具了諒解書。
曾莉律師接受王某父親的委托,擔任王某涉嫌搶劫一案的辯護人。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展開相關工作。在開庭當日,向法庭發表了有效辯護意見。 終,.采納了辯護律師的大部分辯護意見。
.認為:
本案被告人王某與羅某系共同犯罪,羅某在實施搶奪行為中,采用暴力強行奪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應以搶劫罪既遂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積極追回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可酌定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后記: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屬于重罪,有人都認為搶劫罪不可能判處緩刑[m.hbhongyijixie.com]。但本案中,經過辯護律師積極有效的辯護,被告人王某 終被.判處緩刑。
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是一種更高效、成本更小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同時,還能保證效果。
文|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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