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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一審認定“原告在返回途中受傷,系在為被告唐某提供勞務期間受的傷”系違反法律規定擴大提供勞務期間,假設上訴人系勞務接受方,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中法網]。
本案發生在演出結束之后,勞務期間已經結束,回家不能視勞務的延伸;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也不是生產經營勞務行為的本身,不能認定下班途中是“提供勞務的自然延伸”。盡管有勞動者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可是這樣的規定并不能適用于雇傭..。《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是勞動..,適用無過錯原則,加之有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作保障,才將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但雇傭..不同于勞動..,兩者之間就沒有可比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適用過錯原則,也沒有任何保險作保障。一審.將勞務結束后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歸責于接受勞務者一方,明顯適用法律不當。
(二)假設上訴人雇傭被上訴人楊嬌,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受傷有任何過錯,且被上訴人沒有舉示證據證實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受傷有任何過錯,上訴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假設存在雇傭..,也是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導致被上訴人楊某受傷的交通工具不是上訴人提供,駕駛員也非上訴人安排; 后,上訴人雖然支付了20元車費,但下班的交通方式由被上訴人等人自主選擇。既然自主選擇的交通工具,那么上訴人無義務對人員的安全負責,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楊嬌受傷沒有任何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定,明確了提供勞務者責任糾紛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車輛系被上訴人楊嬌提供,駕駛員也是被上訴人安排,導致被上訴人受傷的原因是駕駛員吉慶忽視觀察及操作不當,而被上訴人作為車輛實際使用人明知車輛屬于脫保期間,仍然邀請吉慶駕駛。被上訴人受傷,系駕駛員的過錯所致,相反,作為本案的上訴人,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貴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本律師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出庭,經過二審.開庭審理,認為上訴人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不承擔責任。
羅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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