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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包羅萬象,幾乎每一個訴訟都有自己獨特的原由,同樣法律適用也都不盡相同,所以經常是相似的案例會導致完全相反的裁判結果。它要求律師不僅對 合同法、民法有深厚的理論功底,更重要的是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對整個中國民法體系有較為系統的掌控。
上海市黃浦區合同律師致力于代理合同糾紛、合同訴訟、經濟合同等合同領域法律服務,擅長合同設計、合同起草、合同審查,制定專屬您的合同法律方案。為您解決各種經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商業糾紛,個人經濟糾紛,債權債務糾紛。
上海市黃浦區合同律師談合同注意事項
對合同的法律屬性重視不足 現實中,經常發現這樣的情況:1、因為客戶是熟人或者朋友,出于情面或者信任,認為合同只是走走形式,而不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仔細推敲。2、由于擔心失去機會、急于簽下訂單,放棄對明顯不公平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的條款談判。3、抱著先簽下合同,后面的事情不一定會發生,等發生了再處理的僥幸心理,放棄對可能造成麻煩情形的預防。對于的復印件,則寫復印件和原件一致[m.hbhongyijixie.com]。
一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他方意思不自由的,不能成立合同之債。他方意思不自由有四種情形:一是他方的意思受到不當影響,例如受到欺詐、脅迫等。二是在特定情形,法律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推定其不具自由意思,例如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三是在某些法律..,法律為避免當事人的意思因第三人錯誤意思的介入而陷于不自由,從而損害其利益,規定在此場合,對該當事人不發生債的..,例如無權代理。四是他方因處于劣勢地位,債的..不能依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例如定式合同上的相對人[中法網]。在上述這些情形,債的..已失去任意性的本來含義,故其效力不能不受影響。
承攬作業中致人傷害的歸責問題,在合同法中無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根據合同法規定的承攬合同歸責原則,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條中“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的規定,在第10條中作了“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m.hbhongyijixie.com]。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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