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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甄別,防范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實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有效維護民間融資市場秩序,現就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制定如下意見:
職業放貸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營業性、經常性特點的單位,以及以放貸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并賺取高額利息的個人,也就是民間俗稱的放高利貸的人。職業放貸人向.提供的所有證據,都是普通的民間借貸,而且是比較規范的法律文書,看不出任何高利貸痕跡;再加上是團隊操作,有的職業放貸人還聘用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為其代理民間借貸訴訟,因而能夠十分熟練地運用法律條文,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套路,官司一打一個準。以至于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很多案件的原告其實是同一個職業放貸人。職業放貸人成了.的??汀?br>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首先要進行關聯案件查詢,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當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通過案件審理或者其他途徑可以初步確定為職業放貸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數量的限制。
對于疑似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人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審查。
經審查,原告確系職業放貸人或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人且放貸行為屬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用。
經審查,放貸人的放貸行為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的,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經審查,屬于虛假訴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處理[中法網]。
實際案例: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關某以投資公司為平臺針對有借貸需要的不特定人員出借款項以獲取收益,此行為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系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業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務,關某的行為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其與余某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書應屬無效,所對應的高額利息約定及律師費用約定均無效。近期,吳中.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余某僅應歸還關某借款本金8.6萬元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無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費用。
律師提醒:以借貸為常業,即民間俗稱的“職業放貸人”。此類人員因缺乏監督管理,在借款過程中存在諸多不規范行為,如違規掌握借款人的資產情況、收取高額的利息及費用、以要求借款人簽訂空白租賃合同等方式以圖在不能獲取預期收益時達到迅速占有借款人資產的目的等。“職業放貸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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