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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訴訟開庭審理時,很多人都遇到過被告不到庭的情況。而事實上許多離婚訴訟的被告也把開庭時不出庭參加庭審作為拖延離婚的手段。因此,很多想要離婚的人士就有一個擔心,我如果起訴離婚對方在開庭時不出庭怎么辦?那我還不是離不了婚?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也不是沒有解決辦法的,只不過比正常的雙方當事人按時出庭參加開庭審理時要麻煩一點,卻不能使被告阻止離婚的目的達成。
對于這個問題,在《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就有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復是:“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中法網]。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這一規定很明顯的表明,針對被告不出庭的情況,需要先公告送達,經過公告送達后,在開庭的時候被告還不到庭的話,這時.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其實,鑒于離婚案件是有關身份..案件的特點,我國關于離婚案件是要求被告親自到庭說明情況并在被告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見的情況下,才能判決離婚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因此,離婚時一般只有原被告雙方親自到庭經過舉證、質證并充分表明自己的觀點后.才作出是否離婚的判決。但是如前所述,在被告不到庭的情況下,是有可能作出離婚的缺席判決的。
不過,根據我國的離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并作出缺席判決: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在..種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就屬于缺席判決,而第二種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實際上是聽取了被告的書面意見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缺席判決。
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被告接到.通知開庭的傳票,就是不到庭應訴。此時,不能適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開庭傳票,因為被告已經接到了開庭傳票,那么此時怎么辦呢?這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實踐中,因為離婚訴訟的開庭事宜,.很少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的,此時有的.根據前述《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只是要求慎重處理,一般不作出缺席判決的規定,認為這種情況屬于特殊情況可以作出缺席判決的處理方式進行缺席判決;有的.處理的方式是轉為公告送達, 終完成法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法律程序。
總之,這時需要的就是離婚訴訟原告的堅持了,多堅持一下,就能達成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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