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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1、股東在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以公司名義擅自對外提供巨額擔保,在內部轉讓股權時未向受讓股東披露該事實的,構成欺詐,受讓股東可以要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返還股權轉讓款。
2、 認定出讓方在股權轉讓中欺詐應結合出讓方是否具有欺詐的故意,是否有將其欺詐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以及該合同是由于受讓方遭受欺詐而簽訂這三個方面來判斷,若上述條件都符合,那么可以認為出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存在欺詐。
第三部分 實務經驗總結
我們總結上述案例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面對股轉轉讓時,要預防欺詐行為的發生。結合.裁定文書及法律的適用情況,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二、股權轉讓中存在欺詐時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注意事項
1、時間限制:一年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即股權轉讓中存在欺詐時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時間要求時: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
2、行使撤銷權的舉證責任
適用一般舉證責任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三、司法實踐中對欺詐的認定的四個要件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致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根據民法總則..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總結現實案例,可以得知司法實踐中對欺詐的認定需具備的四個要件。
1、主觀上股權轉讓方具有欺詐對方當事人的故意
即股權轉讓方明知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或者其隱瞞的情況會直接影響對方的締約自由,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這里欺詐的故意既包括股權轉讓方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目的。
2、客觀上股權轉讓方存在積極告知不實信息和消極隱瞞真實信息兩種情形[m.hbhongyijixie.com]。
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積極欺詐和消極欺詐,前者是指行為人積極的制造虛假信息,使對方陷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而消極欺詐是指根據法律、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對訂立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內容負有告知義務,而其故意不告知或刻意隱瞞,致使對方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從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當然,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情形即消極隱藏事實的情形下,除有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負有告知義務外,一般不應認定為欺詐。如果行為人不存在說明義務,只是表意人因自己判斷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并且因此受有重大不利益,則為誤解,不構成欺詐。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說明義務,應依照有關法律、合同或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判斷。
3、結果上股權出讓方的行為給受讓方造成了誤導
也即股權出讓方的行為與相對人陷于錯誤及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只有當股權出讓方的欺詐行為使受讓方陷于錯誤,而受讓方由于此錯誤在違背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而簽訂了合同,股權出讓方的行為才能構成民法總則..百四十八條中的欺詐。
4、受讓方對有關事實不知情
股權受讓方受到對方的“欺詐”往往意味著其對股權及有關公司的真實狀況并不知情,也只能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才會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三、延伸思考:股權轉讓如果避免欺詐行為的發生
1、出讓股東應盡到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
(1)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義務屬于法定的先合同義務。具體到股權轉讓中,雖然股權轉讓的標的為目標公司的股權,但是,股權作為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交易價格主要取決于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故出讓股東依法負有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出讓股東信息披露義務的范圍。
股東在轉讓股權時,首先應當披露與股權直接相關的信息,比如股權份額、登記狀況、有無抵押、實繳出資情況等。除此之外,股東是否負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應當根據股東的股權份額、任職情形等具體案情判斷。對于中小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缺乏對公司重要信息的了解途徑,沒有義務向受讓股東提供與公司有關的信息[中法網]。對于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由于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應當認定其負有相關的披露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對披露義務作出特別約定,或者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得出當事人默示存在該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2、受讓股東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受讓股東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特別是受讓方為公司外部股東時,在股權轉讓價款比較高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公司對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預防股權轉讓中存在的欺詐行為。
3、股權轉讓價格雙方應充分協商一致或者有充分的依據
很多股權轉讓糾紛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的根源就在于股權轉讓價款發生爭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價款的依據不充分,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一方認為自己受到損失較大,而不愿意繼續履行,要求行使撤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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