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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那么究竟符合哪些條件,股東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是否公司處在盈利狀態,就不算經營管理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吳丁亞律師提示:裁判摘要
1、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維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其實質在于公司存續對于小股東已經失去了意義,表現為小股東無法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分享利潤,甚至不能自由轉讓股份和退出公司。
2、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公司理應按照公司法良性運轉,解散公司也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有力舉措。
3、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是否處于盈利狀態并非判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必要條件。
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董X。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A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B公司。
一審第三人:C公司。
再審申請人董X、A公司因與被申請人B公司及一審第三人C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案,,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A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m.hbhongyijixie.com]。
首先,關于法律適用問題。
2004年9月20日A公司注冊成立,至2015年12月A公司工商登記顯示,B公司持股44,董X持股51,C公司持股5。B公司以A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其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害、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僵局等事實為由,請求解散A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系具有自主決策和行為能力的組織體,雖然公司會由于內部成員間的對抗而出現機制失靈、無法運轉,公司決策和管理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續性的特征,國家公權力對于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主張必須秉持謹慎態度。當股東之間的沖突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諒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無法退出公司時,為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強制解散公司就成為唯一解決公司僵局的措施。
因此,《公司法》..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并且,《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條..款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形式要件及判決是否解散公司實體審查標準的四種情形: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的,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公司解散案件中,法律并未設置主張解散公司的股東需要行使某項權利作為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
一審、二審.依照《公司法》..百八十二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條..款之規定,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為充分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法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作出解散A公司的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其次,關于A公司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條件的問題[中法網]。
(一)A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生嚴重困難。
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出現嚴重困難,應當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是否處于盈利狀態并非判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必要條件。
其側重點在于公司經營管理是否存在嚴重的內部障礙,股東會或董事會是否因矛盾激化而處于僵持狀態,一方股東無法有效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就本案而言,可以從董事會、股東會及監事會運行機制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
根據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
關于董事會方面,A公司董事會有5名成員,董X方3人,B公司方2人。公司章程第53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代股東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五分之三以上(含本數)表決權的董事表決通過。
根據以上規定,董X方提出的方案,無須B公司方同意即可通過。B公司曾3次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均遭到董X的拒絕。
此外B公司向C公司轉讓部分股權一事,A公司拒絕配合, 終通過訴訟才得以實現。
2013年8月6日起,A公司已有兩年未召開董事會,董事會早已不能良性運轉[m.hbhongyijixie.com]。
關于股東會方面,自2015年2月3日至今,A公司長達兩年沒有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更不能通過股東會解決董事間激烈的矛盾,股東會機制失靈。
關于監事會方面,A公司成立至今從未召開過監事會,監事亦沒有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監督職權。
綜上,客觀上A公司董事會已由董X方控制,B公司無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無法通過委派董事加入董事會參與經營管理。A公司的內部機構已不能正常運轉,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
(二)A公司繼續存續會使B公司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選擇管理者、參與重大決策和分取收益等權利[m.hbhongyijixie.com]。
本案中,B公司已不能正常委派管理者[中法網]。
2007年8月29日,B公司推薦常某某出任總經理,2015年3月11日,B公司委派宋某某、徐某某出任董事并擔任副董事長和副總經理,A公司均以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五分之三決策比例為由拒絕,A公司人事任免權完全掌握在董X一方。
B公司不能正常參與公司重大決策,A公司向董X個人借款7222萬元,沒有與之對應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另外審計報告顯示董X的關聯方從A公司借款近1億元。
2014年10月,A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了5000萬元貸款,而B公司對于該筆貸款的用途并不知曉。
2015年A公司糧油市場改造擴建一事,B公司及其委派的董事也并未參與。B公司未能從A公司獲取收益,A公司雖稱公司持續盈利,但多年并未分紅。
B公司作為A公司的第二大股東,早已不能正常行使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和監督以及選擇管理者的股東權利,B公司投資A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股東權益受到重大損失。
(三)通過其他途徑亦不能解決A公司股東之間的沖突。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東之間應當互諒互讓,積極理性地解決沖突。在A公司股東發生矛盾沖突后,B公司試圖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決策機制解決雙方糾紛,或通過向董X轉讓股權等退出公司的方式解決公司僵局狀態,但均未能成功[中法網]。
即使B公司向C公司轉讓部分股權,也由于B公司與董X雙方的沖突歷經訴訟程序方能實現。
同時,一審.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強制解散公司,多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在二審.調解過程中,B公司、C公司主張對A公司進行資產價格評估,確定股權價格后,由董X收購B公司及C公司所持A公司的股權,B公司及C公司退出A公司, 終各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未果。
A公司僵局狀態已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綜合來看,A公司股東及董事之間長期沖突,已失去繼續合作的信任基礎,公司決策管理機制失靈,公司繼續存續必然損害B公司的重大利益,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僵局,B公司堅持解散A公司的條件已經成就。
綜上,董X和A公司的再審申請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中法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款,《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董X、A公司的再審申請[m.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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