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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生前擁有房產兩處,分別是位于A處和B處。在李x出走前,需要人照顧,李x同意隨李丁生活,由李丁生養死葬,李x、李甲夫婦、李乙夫婦、李丁夫婦共七人在場情況下,同意李x在世時由李丁贍養,A房由李丁繼承。李x去世以后,李丁對A房進行了裝修并一直居住于A房。
吳丁亞律師提示案情簡介
李x(本文所述姓名均為化名)與張某夫婦生前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長子李甲、次子李乙、三女李丙、四子李丁[中法網]。張某于1973年逝世,李x于1991年7月走失,2012年4月經.宣告死亡。四名子女中,長子李甲于2005年逝世,留有一女李xx;次子李乙于2002年逝世,留有一女李華。
李x生前擁有房產兩處,分別是位于A處和B處。在李x出走前,需要人照顧,李x同意隨李丁生活,由李丁生養死葬,李x、李甲夫婦、李乙夫婦、李丁夫婦共七人在場情況下,同意李x在世時由李丁贍養,A房由李丁繼承。李x去世以后,李丁對A房進行了裝修并一直居住于A房。B房原為李x個人出資購買的土草結構的房間,后房屋倒塌,1997年由李丁找人幫忙并出資10000余元所建。房間蓋好后出租直至拆遷。
上述兩處房產于2011年1月被拆遷,其中B處由李丁的兒子與B地村民委員會簽訂拆遷協議,并領取拆遷補償款63342元整、待還遷面積105.27平米;A處由李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拆遷協議,并領取拆遷補償金7 7元整、待返還面積129.91平米。綜上,兩處房產拆遷補償款總計 819元、返還面積總計235.18平米。
吳丁亞律師提示辦案思路及心得
2011年1月李丙和李華來到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委托我所律師代理此案,請求返還二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
本案律師立即為當事人李丙和李華申請了財產保全,請求房屋所在處村民委員會即刻停止對兩處房產拆遷款、物的支付,交付工作。并且于2011年3月向人民法院遞交李x的宣告死亡申請書。本案中兩處房產(A房和B房)為李x先生生前財產,李丙、李華有權獲得其應有份額,決定對李丁、李xx提起訴訟。
吳丁亞律師提示審案經過
本案于2012年8月開庭審理,原告提交了:
1、村民委員會開據的證明,證明A房屋為李x先生所有;
2、李x被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3、.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二人系李x的法定繼承人;
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結算清單。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定原告李丙繼承父親李x所留遺產的百分之25,即人民幣33704.75元,還遷房屋面積58.8平米;依法判定原告李華繼承爺爺李x所留遺產的百分之25,即人民幣33704.75元,還遷房屋58.8平米;
2、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提交的證據有:
1、2011年1月爭議房屋所在處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2份,證明訴爭房屋屬于被告李丁個人所有;
2、由另一原告馬某出具的說明一份,證明曾協商過對李x的贍養問題及對房屋的處理;
3、由見證人劉某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A房的過戶情況;
4、房屋補償安置預結算單2份;
5、證人李志出庭作證,其陳述:我同被告李丁是鄰居[中法網]。我是干土建的,1997年李丁家老房(即B房)翻新,李丁找到我,當時我給李丁找人蓋的磚房。蓋房當時已經沒有房屋框架了,只有一堆土。
被告辯稱:
1、李x生前同意被告與其一起居住,由被告贍養李x,李x去世以后由被告李丁繼承A房,該房屋應當由李丁所有;
2、拆遷協議沒有違法違規情況,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一、李x生前擁有財產為A、B兩處房屋,應當認定為該兩處房屋為李x的遺產。
二、原告李丙、李華為有權取得李x遺產份額。
三、被告稱李x同意A房在李x死后由被告繼承,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四、被告辦理拆遷協議屬于無權代理。
吳丁亞律師提示裁判結果
經過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在翻建B房時李x已經走失,無法對房間進行翻建。A房原、被告均認可該房屋為李x的個人財產。故.認定,A房為李x的遺產[中法網]。
原告李丙、李華、被告李丁、李xx每人享有A房拆遷補償金17869.25元,并且享有A房拆遷權益的百分之25,即主房面積乘以還遷系數后安置面積59.41平方米的14.8525平方米、主房3間補貼10.5平方米的2.625平方米、宅基地補貼20平方米的5平方米、自然增長面積為10平方米的2.5平方米。訴訟費用及訴訟保全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我所為原告李丙和李華得到了應有的遺產份額,為當事人爭取獲得了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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