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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7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解析:
本條規定了票據權利消滅時效。所謂權利消滅時效,是指在時效期間不行使權利,權利就消滅不復存在。就像食品有保質期,過期變質不得食用一樣。這里的票據權利過期失效,不得行使。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于權利的訴訟時效。過了權利消滅失效,權利本身就不復存在;過了訴訟時效,權利本身依然存在,只是不能通過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了。
票據法第17條,根據不同票據規定了不同的失效[中法網]。根據不同的票據權利規定了不同的失效。
關于有付款日期的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是從到期日起2年。
關于沒有付款日期的匯票、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是從出票日開始計算2年。
對于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是從出票日開始計算6個月。
關于追索權的時效,規定的是從被拒絕承兌或者從被拒絕付款之日開始計算6個月。
關于再追索權的時效,規定的是從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中法網]。
清償日和被提起訴訟之日是兩個不同的時間。二者可以選擇一個??赡鼙惶崞鹪V訟的時間已經過了,但是被訴訟后有清償的行為,那么時效就從清償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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