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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準予離婚。很多人因為這條規定就產生了誤解,認為:分居兩年后,婚姻..是不是就自動解除了?
實際上,分居兩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想通過分居離婚,要么是夫妻分居之后又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協議離婚。若是無法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那么分居離婚就得滿足以下條件才行!
01
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02
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03
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中法網]。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并持續長達兩年[中法網]。
04
“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很多時候,平常人所說的分居和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可未必是一回事兒。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但是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的,也可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離婚是一件大事兒,在做決定之前大家不但要慎重考慮,也要了解清楚相關的法律法規, 是找專業人士咨詢一下,不要想當然地以為,以免后面出現很多不必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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