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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0115刑初124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黃某,男,1977年4月8日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新里鎮王角村黃西村民組;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中法網]。
辯護人袁紹周,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4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蘆集鄉龍王廟村橋西組;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
辯護人趙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某,男,1987年3月17日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蘆集鄉李新寨村瓦西組;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
辯護人劉躍平,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滬浦檢張江刑訴〔2019〕7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李某某、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指派檢察員徐某2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李某某、楊某某及辯護人袁紹周、趙健、劉躍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在本區上川路XXX號飯店酒后滋事與杜某某等人發生口角。被告人黃某為泄憤,糾集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等多人至杜某某所在包房挑釁,與杜某某、張某1等再次發生爭執。后被告人黃某、李某某、楊某某等與杜某某、張某1、胡某至飯店門口繼續爭吵并發生肢體沖突,沖突中杜某某、張某1、胡某被毆打致傷。經鑒定,被害人胡某因外力作用致右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杜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眼挫傷,右眼眶內側壁骨折,被害人張某1因外力作用致頭皮挫傷,分別構成輕微傷。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同月26日,被告人黃某接民警 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案發后,三名被告人已在家屬幫助下向三名被害人做出經濟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李某某、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被害人杜某某、張某1、胡某的陳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人張2、陳某1、陳某2、徐某1、章某某的證言筆錄,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的接受證據清單、視頻資料及截圖、案發及抓獲經過記錄,相關諒解書、和解協議,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相關辨認筆錄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李某某、楊某某聚眾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輕微傷的后果,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款的規定,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楊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如實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款、第三款的規定,分別可以從輕處罰。鑒于三名被告人已對被害人做出經濟賠償,取得諒解,分別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宣告緩刑。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中法網]。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m.hbhongyijixie.com]。)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黃某、李某某、楊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m.hbhongyijixie.com]。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海瑛
審 判 員
王衛民
人民陪審員
陸佩珍
書 記 員
嚴培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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