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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人T某,是一位僅有初中文化且腿腳不便的男人,他是如何制造出液體x品5500克和固體x品 .52克?
T某是金堂縣人,案發前和女朋友W某租住在彭州一農家樂,該房屋由C某出租給T某。
經證人W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得知,被告人制造x品所用到的原材料均是從Y某處購買的。
由于被告人腿腳不便,W某一直幫被告人挑清水,挑污水。
被告人被擋獲的當天,從其房間內當場查獲制造x品甲基苯丙胺的工具、原料、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液體5500克,并搜查出其制造的三包甲基苯丙胺,共凈重 .52克。其中,液體經鑒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別為百分之1.5、百分之20.1、百分之15.8、百分之24.8不等。
本案共經歷2次庭審,被告人在第二次庭審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本案事實清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對被告人非常不利。留給辯護律師的空間非常有限,辯護律師向法庭發表的三條辯護意見最終只被采納了一條[中法網]。
最終,T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中法網]。
對于T某的個人財產,東風雪鐵龍轎車一輛予以沒收。
對于扣押在案的x品35袋、電子秤一臺、 一部、自制x品工具“壺壺”予以沒收。
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到底有多大?這個需要分情況。有的案件,有律師辯護和沒有律師辯護,結果沒有太大差異。但有的案件,律師辯護能取得讓被告人及家屬非滿意的結果。還有的案件,一審、二審是不同的律師,二審改判的。
因此,律師的作用有多大(此處默認為專業過硬的、盡職盡責的刑事辯護律師),歸根結底取決于案件本身。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越早對嫌疑人越有利,為什么呢?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很容易被誘供甚至在偵查機關準備好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按手印。辯護律師一早介入,可以幫犯罪嫌疑人“普法”:解釋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哪種情況下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構成輕罪,哪種情況下構成重罪。告訴他們如何審核筆錄內容,如何避免被誘供,幫助犯罪嫌疑人清楚案件構成與發展方向[中法網]。
在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律師始終堅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會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審查證據、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提出一切對其有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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