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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謝某上訴與艾某、蔣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
尊敬審判長、審判員:
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接受被上訴人謝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與艾某、蔣某勞務合同糾紛案二審程序代理人,通過法庭調查現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某縣人民法院(2019)新xxxx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案件基本事實不清,依能夠查明的上訴人謝某承包勞務范圍、已完成勞務量及合同約定單項計價這些基本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被上訴人艾某、蔣某應當支付上訴人謝某剩余勞務費70000元。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的上訴人勞務承包事項是xx縣體育場某項目給排水、暖氣安裝,具體單項為暖氣主管、暖氣支管、地暖管、給水、排水的安裝,合同未約定上訴人應安裝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
理由如下:
1.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所有條款均沒有明確約定上訴人承包的勞務事項有安裝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
2.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工程價格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4元計價,從合同約定的該14元價格的構成有明確具體的分項單項計價約定,即暖氣主管5元/㎡、暖氣支管2元/㎡、地暖管2.5元/㎡、給水2.5元/㎡、排水2元/㎡,從上述合同單項價格約定明確看出沒有約定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安裝這兩項勞務單項價格,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的上訴人只有暖氣主管、暖氣支管、地暖管、給水、排水管道安裝這五個單項勞務,從此可以明確的能夠認定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安裝不在上訴人的勞務承包范圍。
3.在上訴人實際實施勞務過程中,被上訴人也從未要求過上訴人的勞務人員安裝保溫材料風機連接。
4.在上訴人實際實施勞務過程中,被上訴人也從未向上訴人管道安裝現場提供過保溫材料和風機等安裝材料。
5.一審卷第xx頁的一審庭審筆錄原告向被告蔣某發問“被告蔣某,我們提供的清單上面199430元下面的數字是否總價是否蔣某本人所寫?”蔣某明確回答:“是”,此處所說的清單即一審卷第xx頁上訴人在一審提交法庭的工程量清單,從被上訴人蔣某認可的該清單199430元以下部分的減項里可以清楚的看出并不存在保溫材料和風機安裝勞務費,也就更清楚地說明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安裝不在上訴人的勞務承包范圍。
一審判決暖氣主管、暖氣支管、地暖的安裝中包括保溫材料和風機連接安裝,一審認定無形中加大了上訴人應安裝保溫材料風機連接義務,沒有事實依據。請求二審.給予糾正。
二、上訴人在本案中不存在違約[m.hbhongyijixie.com]。
上訴人在本案中不存在違約,而是因為被上訴人未按合同約定進度給上訴人付勞務費、且被上訴人因材料供不上及與其甲方矛盾要求上訴人勞務人員撤離現場,是被上訴人方違約不守誠信。
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的勞務費用應按照安裝完成的建筑面積進行結算,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勞務費72830元。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的勞務費用應按照安裝完成的建筑面積進行結算,這是一審判決查明且從一審至今雙方無異議的事實,應是本案確認的被上訴人結算上訴人勞務費的前提和原則。一審卷第xx頁的一審庭審筆錄法庭向兩被告發問“被告對于原告提供的清單看臺、負一層、體育主管面積是否認可?”兩被告明確回答:“認可。”法庭此處所問、被告確認認可的清單即一審卷第xx頁上訴人在一審提交法庭的工程量清單,該清單199430元以下部分的減項后可核算出上訴人該部分應得勞務費178230元。除去被上訴人方已付的105400元勞務費,被上訴人還應付上訴人剩余勞務費72830元[中法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支付70000元剩余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但一審在如此事實清楚情況下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顯然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理有據,請依法支持上訴人謝某的上訴請求,以期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代理觀點供法庭參考。
謝某代理人:新疆君和信律師事務所
石斌 律師
2019年8月6日
此案標的雖小,但案件意義重大,勞務合同糾紛應當查明合同約定勞務義務及計價、以及實際完成的勞務量,方能認定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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