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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李會民律師代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成功案例
買賣合同在生活中非常常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李律師在辦理案件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經常遇到?,F在就如何維權,結合案件實例予以分析,一定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2018年10月份,太和縣某有限公司找到李會民律師,要求李律師幫助起訴要回已經出賣的設備。李會民律師經了解案情得知,2018年4月份,王某與太和某公司簽訂《工程(農業)機械銷售合同書》,約定被告王某向公司購買農機設備兩臺,總價款240000元。公司將農機設備交付給王某后,王某出具欠條一張,承諾于2019年4月26日前還清農機款,若逾期不還,自欠條出具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并由被告劉某進行擔保。欠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設備款及利息未還。為此,公司要依法起訴,要求對方返還設備。
【案情分析】
李律師受理案件后,經過多次分析公司的要求及如此操作可能存在的風險,認為要求返還設備不利于維權。首先,設備已經被王某私自抵押出去,即便勝訴也不一定能實際取回機械。其次,買賣合同有擔保人擔保的欠款,如果要求取回設備,則很難要求擔保人一塊承擔責任。第三,設備售出后會由折舊,即便能收回,再次出賣會產生很大損失。第四,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設備,則無法索要利息,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話,損失還不好確定[m.hbhongyijixie.com]。綜合上述理由,李會民律師建議起訴要求對方支付貨款。公司聽完李律師的分析后,非常認可李會民律師的建議,并完全按照李律師的辦案思路來起訴。
【.判決】
該案后經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欠原告公司農機設備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被告王某親筆出具的欠條及其他證據為憑,依法應予償還。原告要求被告即時償還欠款本息,理由正當,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百零八條,《擔保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款。..百四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一、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公司貨款本金240000元,利息58205元(利息計算至2019年7月2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另計),本息合計2855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某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律師解析】
李會民律師在處理買賣合同等經濟交易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想要維權,卻不知道如何對自己更有利,有些人盲目的自己起訴或者應訴,卻不知道自己操作雖然有時也能勝訴,看似省了律師費用,但無形中損失了更多還茫然不知,看似勝訴,但得到的不是最有利的結果。因此,起訴或者應訴案子,訴訟策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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