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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采納辯護意見 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胡某搶劫盜竊案,律師辯護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安陽市內(nèi)黃縣胡某因犯盜竊罪與1993年12月11日被安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于1995年11月2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劫罪于1999年1月18日被內(nèi)黃縣人民法院批準逮捕,因在逃(此前,胡某的同伙均已歸案并被執(zhí)行了死刑。),再次被逮捕在2007年7月18日[中法網(wǎng)]。安陽市人民法院一審指控胡某犯搶劫、盜竊犯罪。
.查實胡某持入室搶劫39起,涉案金額 688.08元、入室盜竊14起,涉案金額 00元。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胡某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胡某隨后提出上訴,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豫援指字【2008】第162號和豫刑指函字【2008】第162號指派郭天喜律師擔任胡某二審辯護人。郭天喜律師查閱了案件卷宗,會見了被告人胡某,研究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主要提出了3點辯護意見,其中“被告人胡某在搶劫犯罪過程中沒有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辯護觀點被采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三終字第002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了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胡某盜竊犯罪的刑罰,撤銷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對胡某所犯搶劫罪的量刑,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原判其所犯盜竊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這是我在河南省執(zhí)業(yè)時候,接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擔任辯護人辦理的一個案件。胡某因此案保住了生命,爭取到改過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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