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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建議對收容教育制度進行合憲性審查。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1991年七屆 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據此制定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特別是2013年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后,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近年來,收容教育措施的運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人數明顯下降,有些地方已經停止執行。通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啟動廢止工作的時機已經成熟。“為了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精神,我們建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相關議案,廢止收容教育制度”。
學者觀點: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屬于授權立法,其立法依據是1991年 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 人大常委會為打擊賣淫嫖娼,出臺了該決定。《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隨后在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規定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并且是將賣淫、嫖娼人員置身于特定場所強制勞動,這明顯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000年頒布的《立法法》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1991年的《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不是法律,其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與《憲法》、《立法法》的上述規定相沖突。
《立法法》還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因此,國務院于1993年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與《憲法》、《立法法》相沖突。
收容教育的對象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不夠勞動教養條件的嫖娼賣淫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無權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已經廢止。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充分說明,法律對于賣淫、嫖娼的處罰僅限于罰款與拘留,并不包括“勞動教養”和“收容教育”[m.hbhongyijixie.com]。無論是《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還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都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再行對賣淫、嫖娼人員加重處罰。
賣淫嫖娼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確實應當受到譴責,法律也規定了要進行處罰[m.hbhongyijixie.com]。但這種處罰應該是適當的,應該與其過錯相適應的。在司法實踐中,因盜竊罪、搶奪罪、交通肇事罪等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判處緩刑的屢見不鮮。難道兩個不道德的男女進行了一個以金錢為媒介的性交易,社會危害性會超過犯罪行為?
由于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不需要司法審查,權力無法得到有效監督[中法網]。而且,收容教育是自由量裁,這就給了個別公安人員貪贓枉法的機會。收容教育制度給了政府不受監督的權力。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 鏟除腐敗是政府的重要任務,不能允許收容教育制度繼續存在。
因賣淫嫖娼被抓怎么辦?
要求公安機關出具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上寫明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
沒有接到處罰決定書前不能交一分錢。更不能相信騙子“撈人”的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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