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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被被告彭某叫去被告某公司做廠區清理水溝、補路面瀝青工作,兩人約定做半天事,報酬100元,由彭某支付。原告周某工作時,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彭某共同指示原告周某上屋頂測量廠房屋頂尺寸。原告周某在爬上屋頂后,從屋頂靠中部位摔下[m.hbhongyijixie.com]。后原告周某經岳陽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受損傷程度屬于十級傷殘。
仇伶律師針對兩被告提出原告周某不是在為廠區清理水溝、補路面瀝青工作中受傷,兩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提出法律依據,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以及第十一條..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案發時,原告周某上屋頂測量廠房屋頂尺寸受被告某公司及被告彭某的共同指示。原告周某受傷,兩被告應該賠償。
針對兩被告互相推卸責任,仇伶律師提出兩被告的責任劃分為被告某公司作為業務發包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作業環境,而原告周某受傷主要就是因被告某公司的廠房屋頂年久失修,又未將該風險告知原告周某,致使原告周某爬上屋頂,最終導致屋頂崩塌而導致的,因此被告某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彭某作為接受勞務方,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未為原告周某提供安全保護措施,存在較大過錯。
本案經一審、二審,最終二審.判決被告某公司按百分之六十的責任,被告彭某按百分之三十的責任對原告周某承擔賠償責任[m.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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